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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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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就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另一种意见认为,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还是应归集体所有,而不应轻易收归国有。理由是:农民从参加土地革命开始,为了打土豪、分田地进行了长期艰苦的斗争。如果今天突然宣布将土地收归国有,就会在农民心理上产生不良影响。而国家实际上也没有得到多少好处,因为土地还由农民去耕种、使用。要解决土地要价高的问题,应当用制定土地征用条例的办法解决,而不应靠随便宣布土地国有,宪法修改委员会采纳了后一种意见。

    关于“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合作化以前,农村这些土地都是农民所有,合作化特别是人民公社以后,这些土地实际上归集体所有了,是在1961年《人民公社六十条》中才明确规定的。1975年宪法规定,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牧区社员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

    (以上资料见蔡定剑著《宪法精解》第169~171页,本文有个别删改)

    从以上资料中,不难发现,两种不同意见折射出不同的政治眼光、法律意识和民生倾向。简单地总结一下,最主要的是,由于时代的局限性、意识形态的倾向性和对于土地所有权的模糊性,直接导致不均衡、不正规法律条文的产生。

    八二宪法的利弊在哪里呢?细究起来,还真是一言难尽。

    八二宪法的亮点和有利的地方,主要有两大方面:一是首次明确规定了“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为社会主义的土地国有化奠定了基础;二是明确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或者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实际上,一方面名义上承认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另一方面却通过严格的限制性条件,剥夺了集体名义上的土地所有权,赋予集体以土地统辖共有权。

    八二宪法不利的地方主要有两大方面:一是人为地制造了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成为世界上最模糊、最不均衡、最不合理的法律条款之一。这种条款直接酿成了城乡之间和乡村、城郊之间、农村集体与城市集体之间的地权严重失衡,甚至包括大镇与小镇之间的地权失衡、农村宅基地拥有者与城市屋基地拥有者的失衡。同时法律又反过来规定了农村集体不得非法买卖、抵押、出租或者以其他转让土地,正反两个规则同时并举,成为世界上最自相矛盾的法律条款之一。所有这些,或自动抵消了法律的正面效力,或将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变成了虚权。二是由于宪法是根本、母系大法,导致数十部涉土类法律法规有样学样,酿成了巨大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包围圈并盘根错节,结果一发而不可收拾。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60条

    相关名词:【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出台】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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