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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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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55-1

    物权的溯及效力

    一、基本理念

    物权的溯及效力,是物权的追及效力、对世效力、物权请求权的效力、物权法执行效力的集中体现,是物权法效力正常、圆满状态的一个参考指标。不仅仅是考量物权人合法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指标,而且是考量物权法圆满状态的指标。

    在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中,权利人依据自己的溯及权、追击权和一定的物权请求权,对于毁损、灭失标的物的当事人进行追查,不论该物辗转到谁之手都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或者赔偿损失,或者通过司法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物权的溯及效力是保证物权的保护落到实处的法律效力的体现,及时而有效地行使溯及权、追击权和一定的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溯及效力必备工具。

    一般而论,制度物权的溯及效力优于担保物权、普通物权的溯及效力,担保物权的溯及效力优于普通物权的溯及效力。制度物权的溯及效力是建立在法定物权、重大物权或者公共物权、核心物权或者建立在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利益中心论基础上,受到制度物权法的特殊保护,故具有最优先的排他性效力。担保物权的溯及效力是建立在债权保护主义和债权中心论基础上,受到担保物权法的特殊保护,故比普通物权具有优先的排他性效力。普通物权的溯及效力建立在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基础上,受到普通物权法的特殊保护,故比制度物权、担保物权的溯及效力为次。但是,普通物权法在物权确认、保护和利用请求权上有独到之处,弥补了其溯及效力不济的缺点。

    物权法第60条特别规定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包括集体的土地统辖共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分别归三级农民集体行使,为物权的溯及效力奠定了法律基础。集体的土地是不能移动的,这就表明土地是不会遗失的。但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是容易遗失的。污染农民的土地,破坏农民土地的用途,也是一种破坏土地的违法行为,同样地适用行使溯及权、追击权和一定的物权保护请求权,保证物权的溯及效力和物权的圆满状态。

    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和物权溯及效力的含义是:(1)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即物权溯及效力的主要对象,还包括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以及其他的不动产和动产。(2)行使所有权和物权溯及效力的内容,就是对集体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物权溯及效力主体的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不是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人,只是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并且向所属集体和全体成员负责,接受广大集体成员的监督。广大集体成员都是物权溯及效力主体,享有民主监督权、决策权与财产处分权。

    一般而论,集体统辖共有的土地,如果是由个人承包的农用土地,则由该承包人行使溯及权、追击权和一定的物权请求权,否则由集体组织行使溯及权、追击权和一定的物权请求权;如果是由集体承包的农用土地或者集体企业的建设用地,则由集体行使溯及权、追击权和一定的物权请求权。法律专家认为,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不受诉讼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承包期间内行使这项权利才有法律效力。农民集体的这种物权溯及效力是法定的效力,是最具体代表处的物权溯及效力。任何单位与个人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侵占或者破坏承包地均需承担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普通物权、亚种物权、担保物权、信托物权、派生性物权和制度物权等各种物权,从成立到变更、转让、消灭,整个过程是处于运动状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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