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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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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优先于普通法锁关系、担保物权优先于普通物权,特定物债权优先于一般的物债权,这是普遍性的物权法则。

    特定物债权,于普通物权法中,主要是指将要处分的标的物是特定的,而债权是没有确定或者是不确定的对象的权力。其优先效力,一般地动产以交付为准、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包含有特定的物权关系兼法锁关系,只有先行解除法锁关系,才能理顺物权关系。

    特定物债权的主要情形有:一是标的物为债权的标的,就债权再成立物权时,则物权有优先的效力。如一物二卖时,标的物为动产,后买者若已受让该动产的交付;标的物为不动产,后买者如已办毕所有权登记时,后买者取得所有权。其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优先于先买者的债权。二是当担保物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如在债务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在债务人财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具有优先的效力。如某特定物虽已为给付的内容(如买卖、赠与、使用借贷之标的物),但该特定物上如同时有定限物权存在时,则无论该定限物权成立于债权之前、之后,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债权人不得请求交付或转移其标的物,也不得请求除去该物上的物权。

    二、一般分析

    1.一般特定物债权的优先效力

    一般特定物债权,与特殊特定物债权相对的物权关系兼法锁关系,是指将要处分的标的物是随机的,而债权是附加条件或者是确定的对象的权力。其优先效力,一般以动产交付为准或不动产登记为准。

    一是抵押权人优先的效力。

    如果债务人财产上存在定限物权,在接受清偿或者补偿时,定限物权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效力。例如债务人财产上设定了抵押权,实行该抵押权时,无论债务人财产可否清偿完毕,抵押权人就拍卖标的物所得价金均可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债务人受到破产宣告时,对于债务人财产上设定了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人就该项抵押财产享有别除权(别除他人争夺该项财产的权利)。

    二是扣押物权优先的效力。

    留置权人、质权人等在供债权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之标的物,因它债权而受强制执行时,得本物权的优先效力,诉请排除。前一种是后期扣押物权人的效力,后一种是早期扣押物权人的效力。

    留置权,是物债权人行使的特定动产物的合法占有权、特定处分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依据物权法第173条,留置权担保的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留置物的费用。其效力范围,是指当留置权人实现物债权时,就哪些东西进行进行折价、拍卖、变卖、交换并优先受偿。留置权作为支配标的物交换价值,旨在确保债务清偿的价值权。所有权的标的物就是留置权的标的物。但是,从物、孳息、代位物等,在一定条件下也应当纳入留置权效力涉及的标的物范围,并入物债权优先的效力势力范围。

    质权,是物债权人行使的特定物的“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典当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第三人交由债权人占有的特定的财产,称为质物;债权人是质权人,提供特定财产出质的人称为出质人。

    以上抵押权人优先的效力、扣押权人优先的效力,均为担保物债权人优先的效力。

    2.特殊特定物债权的优先效力

    特殊特定物债权,指公共特殊物债权或者私有特殊物债权的物权关系兼法锁关系,与一般特定物债权相对。一般而论应当是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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