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也是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的延续式规定。所有这些都是保障农村土地管辖权自治性的法律防火墙。依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各种土地的管理,人人都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举报权、抵制错误权和相应的物权保护请求权。这些权利也是土地管辖权份内的义务,对于知情不报者、同流合污者同样地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农村行政区域一定,农村土地管辖权一定,各乡镇、村、组的土地管辖权是自治权。即各乡镇管辖、利用各乡镇的土地资源,各行政村管辖、利用各行政村土地资源,各组管辖、利用各组土地资源,他人不得干涉内政。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层层规划审批权除外。
实际上,农村区域的自治权,一直延伸到农民家庭个人。农民阶级的土地权,是一级土地使用权,大部分属于土地享用权,既不交粮交税,也不交租,完全是自己管自己。
农村行政区域与土地管辖权的自治权,是中国农村相当特殊的一类物权。对于管辖农用土地来说,行政机构纯粹是为农民服务的,并不获得本单位的利益;但是将农用土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可以将土地的潜在价值变现为现实价值,从无物权中变现为特定的有物权,将无收益权变现为提成的收益权。并且建设用地的价值远远高于农用土地的价值。农村行政区划的区域越大占据的土地面积越大,未来的收益越大,土地管辖的自治权随着收益的扩大也会相应扩大。
农村区域的自治权,是由区域行政管辖权派生的人权、地权合二而一的独立权。与土地所有权一样,也有虚权与实权之分。直接占有土地的一方实权就大,否则实权就小。对于农用土地而言,土地平分到农民个人头上,农民个人的自治有实权,不直接占有土地的组织与个人就没有自治的实权。对于建设用地而言,乡镇一级是政府部门,有行政上的实权,村、组两级组织和个人则没有这种实权。对于土地征收补偿而言,直接承包占有土地一方有实权,其他的就没有实权。农民阶级是弱势、困难群体,某些自治权向农民个人倾斜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与提留的自治权,重点应当是放在组一级里面。组的前身,是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队,是最基本的经济核算单位,而且基本上是一个自然村就是一个生产队。其土地基本上以自然村为单位继承下来,是带有血缘关系的继承权。干脆以自然村确定土地征收补偿与提留方式,是农村人格权、身份权和土地继承权派生的自治权,更加合理合法。有许多地方,一个自然村的土地被征收了,等到发放土地补偿费时,别的自然村却要争着平分土地补偿费,这显然是不合理合法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60条。
相关名词:【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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