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人事关系非常复杂;农村过度放牧、过度砍伐、人为荒废土地和污染环境现象愈加严重,集体成员的生命财产遭受很大的损失;农村地区的赌博、偷窃、打架、斗殴和宗派主义、山头主义、欺骗敲诈现象愈加严重,也成为农村社区的不稳定因素之一。
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的其他事项,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内容,如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上缴与使用,村集体建设项目、公益事业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分配、使用、调剂、对换方案,以及定时或者不定时的审计工作,村务公开工作等等,事无巨细,只要是涉及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广大村民享有“按份所有”的共有权、“按份分配”的收益权,以及“按身份权”派生的集体财产知情权、监督权、表决权、分配权和个人财产确认权、保护权、利用权。
二、一般分析
根据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政策的调整,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的其他事项的某些物权关系或许呈加权或者减权趋势。
比如,乡统筹的上缴、村提留的项目与款项,国家已经三令五申减轻农民负担,并且公布了应当收费和不应当收费以及收费上限的全部项目,绝大多数项目已经明令禁止收费,农民集体与个人的财产权实质上已经加权。
又如,村集体建设项目、公益事业的立项、承包方案,凡是有利于集体经济、公益事业和群众利益的,国家下放权利给集体组织,集体组织有优先的和免费的土地使用权,许多重要的村公路建设由地方政府出资或者参资予以扶持,许多重要的村自来水、网络工程甚至于煤气管道工程也由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者参资予以扶持;集体占有的荒丘、荒山、荒沟、荒滩等“四荒地”(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和荒水等),集体组织内部流转的自由度较大,国家下放权利给集体组织的力度也较大。所有这些,证明了农民集体与个人的财产权实质上已经大大地加权了,有些财产权的增益是超乎平时所想象的范围。
又如,宅基地的分配、使用、调剂、对换方案,既有加权或者平权的方面,又有减权的方面。减权方面,对于宅基地的分配、使用政策,总体上是从宽松到收紧的趋势,对于无偿使用或者低价使用宅基地的概率只会是越来越少了,新增宅基地的审批权将由乡镇政府上移至县市区政府,可能会有一些新村民、多处宅基地或者超量宅基地村民暂时申请不到宅基地了,村组织与成员对于宅基地的分配、使用只不过是初步的决定权,最终决定权在于有审批权的政府部门。至于宅基地的调剂、对换方案,有加权或者平权的一面。对于村组织原本是可以自由调剂、对换的,而现行法律是许可调剂、对换的,等于是平权;对于村组织原本是不可以自由调剂、对换的,而现行法律是许可调剂、对换的,等于是加权。
宅基地的物权关系矛盾十分尖锐与难堪。在物权法草案讨论修改过程中,有专家学者提出,农民生活很苦,农民融资困难,应当在今后出台的物权法加进宅基地自由转让的条款,但立法机关认为这个问题很复杂,暂时不能下定论。全国各个地区人口稠密程度不同,人均分配宅基地面积也不同。
其实,在物权法定谳之前有关管理部门、立法机关和其他专家学者作过大量调研工作,关于宅基地的来源问题,各种合法与不合法、正当与不正当来源难以辨识,里面复杂的事情和腐败的事件异常复杂。如根据重庆市的有关规定,主城区所辖农村的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25平方米,其他区县为每人20~30平方米。但是,在暗箱操作条件下,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占有宅基地的现象是屡禁不止的,或者因为继承、流转、分家等原因,已经出现了一家几处宅基地的情形,导致宅基地的拥有量十分不平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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