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用地程序和标准。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单位和私人违法占地、用地,其非法产权不受法律保护。城市建设用地,一般属于用益物权、使用权和享用权三大类地产权。
农用地的特点,是农用地用益物权同农产品的所有权相关联,通过劳动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产生产业效益和生态效益。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往往是与地上的建筑物、构建物的所有权捆绑相连接在一起的。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结合,而体现产业效益的。建设用地效益大大高于农地的产业效益。
二、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
1.土地法律体系
全世界的土地法律体系,按照结构划分,分为大陆土地法系和英美土地法系两大体系,以及社会主义土地法制的“变种型”土地法律体系。
大陆土地法律体系,以德国、法国为代表,是世界上最流行的私法土地物权物权制度。基本上是在界定私有土地物权基础上来排除公有土地物权,俗称“公权私化”。这种制度比较适用于农业社会,不太适用于工业化社会。
英美法系土地物权制度,是以地产权制即信托所有权为主线的相对改良的土地物权制度。以英国、美国和英属南非、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香港为代表。土地王有制实质上为土地国有制。由于可以自由买卖土地,变相的公权私化现象严重。
苏联法系土地物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国家通行的土地国有化制度。
中国是个例外。中国大陆实行的土地二元化制度,实际上土地国有化水平不及港澳台地区,国有制水平大概在30%%u5de6右。中国香港、澳门采用的是英美法系的信托地产权制度,全部是国有制。中国台湾模仿的是大陆法系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国有制水平大概在50%%u5de6右。
2.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
社会主义国家也基本上采取“土地所有权”制度,但也出现了两大流派:纯国有化流派和非国有化流派的土地物权制度。
纯国有化流派的土地物权制度,是完全依据马克思主义土地学说,实施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基本土地物权结构为“国家即全民的土地所有权+组织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这是一种相对完善、相对标准的土地物权制度,为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所接受。这种制度下较少发生土地物权错乱现象。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土地制度,是整个东西方文明国家追求的目标。
依据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依照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自然原理、社会原理、国家原理、马克思主义原理、最优体制学说原理、福利经济原理、哲学原理、数学原理、物权原理和陈氏定律原理,可以毫无疑问地得出,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是最公平合理的,而且是必须的,而且是这样配置的土地所有权最清晰不过了的。
3.陈氏定律原理
根据陈氏定律原理推定:(1)一个中心:就是“土地所有权永远归国家即全民所有”。(2)核心内容在人类文明社会里,当且唯一当土地所有权始终掌握在国家法人机构手里,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除非地球在宇宙中毁灭消亡、国家机构与人类文明社会不复存在。(3)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不一定是“财富之母”。(4)土地所有权是与地球的自然寿命紧密相关联的永久性不动产物权,土地所有权的唯一权利人是国家法人。任何形形色色的利益集团或者个人利益分子,通过各种方式拥有某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假扮成土地所有权者,只是一厢情愿而已。这种潜规则,违反了人类物权学的正规则。(5)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必须确立完善的物权法体系。这套体系,是以国家土地所有权与民间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符合人类物权学定理的严谨的法律总集成。(6)时间永恒定律:土地所有权是永久性物权。在人类文明社会里,人类文明的历史有多长,土地所有权专属国家所有制的期限就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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