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的暂行规定》,相应扩大了企业十大方面的自主权,即:生产经营计划权、产品销售权、产品定价权、物资选购权、资金使用权、资产处置权、机构设置权、人事劳动权、工资奖金使用权、联合经营权等,称之为“扩权十条”。人、财、物、供、产、销大权基本上下放到企业。完全、固定式计划经济模式开始被打破。
但是,政府放权,不是放手任由企业摆弄,企业的自主权与政府的领导权应当有一个边界,应当有一个度量衡,而要做到这一点,是相当费力、相当困难的。譬如,产品定价权下放企业后,有可能引起通货膨胀,通胀到一定程度,政府不得不出面干预;产品销售权下放企业后,有可能形成倒爷的队伍,倒卖国家计划物资,破坏市场秩序,政府不得不出面干预;又如,资产处置权下放企业后,很容易发生企业管理人员带头贱卖国有资产等恶性事件,暗箱操作,自卖自买,甚至白送、倒贴给资本家的也有,企业高管越来越嚣张,腐败得越来越令人发指。这时候,政府不但要严管,而且要严打。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实际上对于扩权十条作出了修正,一再强调政府要“履行出资人职责”,不能袖手旁观、放任自流。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2条明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权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有这些,充分说明了政府管理机构对于国有企业肯定是要加强管理的,而且必须要管理好,不能松懈。
回顾30多年来的改革,已经取得了一些经济成绩。但有些深层次的矛盾也一个个地显露出来。有些政策的出台,是某些经济学家的点子有关的。许多点子是从西方经济学找到根据的。一来二往,西方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冲突是难免的。原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刘国光与“主流经济学家”的冲突,物权法学家与“主流经济学家”的冲突,以及政府干预主义经济学家与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的冲突,呈现百家争鸣的热闹场面。其中之一,就是争论如何处理政府与企业的权益关系。
解决政府与国企的矛盾问题,首先是从双方之间的物权边际开始,并在一定时期根据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重新规范与调整。如调整经济结构、调整财政分税制度、调整税率、调整利润留成与分红等等,这些切合实际的做法总比简单的市场化、股份化强得多。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55条
相关名词:【国家出资人主体】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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