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页 进书架
最新网址:wap.80zw.la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25-1

    政府权益与国企利益的简单推导

    一、基本理念

    正确处理好政府权益与国企利益的关系,应当是正确处理好国家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与国家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之间的物权关系,包括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和社会关系在内,是关乎物权化、系统化、制度化、改良化的内部物权关系,主要表现形式是内部的利益聚合与利益分配、集权与放权、加权与减权、既同一又区别的制度信托式物权关系。尽管是内部的物权关系,却比外围的、外交的、外在的物权关系更加重要、更加复杂,需要认真对待。

    现实情势下,在各种物权关系中,当数国家出资人主体的物权关系最为全面、最为复杂。光是内部的物权关系就复杂得不得了。其基本形态是“国家出资人+国家机关法人+国有企事业单位法人”三大内部的物权关系,如果分别加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再加上一些事业单位,不只是三边形的物权关系了,而是四边形、五边形、六边形至更多的n边形的物权关系了。如果再加上一些中外合资成分,解析这种n边形的物权关系需要多个方程式了。

    物权法第55条关于“国家出资人权益的行使”的特别规定,立法目的意义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解决现实问题。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财税分享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国有资产管理面临的体制性障碍还未得到真正解决,政府的社会公共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没有完全剥离。一方面造成国有资产出资人不到位,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分散,权利、责任和义务不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脱节;另一方面导致政府对企业进行行政干预、多头管理,制约了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物权法第55条关于“国家出资人权益的行使”的特别规定是点睛之笔。

    第二,解决理论分歧问题。过去30年来热烈讨论过“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问题。这是一种缺乏法理的极端说法。国家机关与国有企业都是国家法人的信托所有权人,只是分工不同而已。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中,也不再提及“两权分离”的问题了。物权法草案讨论的那几年中,众多法理学家炮轰“两权分离”的理论,使得这种荒谬的理论无以立足。

    那种“两权分离”的陈旧理论,那种将政府权益当作本单位权益、或者将国企利益当作政府权益的做法,或者将国企利益当作本单位利益的做法,或者将二者之间的权益完全对立起来的做法,都是失之偏颇的,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008年10月28日是继物权法之后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是正确处理好政府权益与国企利益关系的代表性法律,明确规定了中央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出资人与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所履行的义务,对于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不过,这种制度物权法是以统治权、管理权为主线展开的,至于他们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和社会关系的份量并不重。我们的分析研究可以集中在物权关系并向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和社会关系扩展,针对一些焦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为了便于了解这个问题,首先认识一下,当企业一旦存在国有资产时,存在于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归属应当如何判别?然后作一个政府权益与国企利益的简单推导。

    二、双方的产权关系简单推导

    其实,以上问题是不难解决的。要不然,采取自问自答的形式来解释。1、国家投资在国有企业的财产是谁的?答:国家的。2、国家的财产所有权谁来掌管?答:由投资的政府来掌管。3、政府投资的国有企业由谁来领导?答:由政府来领导。4、国有企业如何行使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最新网址:wap.80zw.la
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