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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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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的事业单位占用的财产,要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型、财产的特殊性对其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分别处理:一是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占用的财产毫无处分的权利,比如故宫博物院对其占用的某些财产;二是经过审批,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占用的财产具有部分处分的权利;三是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占用的财产具有完全处分的权利。这就需要通过以后制定国有财产管理法对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如何有效行使,如何处分其占有的财产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115~116页)

    以上概述,简明扼要,易懂易记。有几个关键问题值得商榷。以上所指“处分财产”,是包括哪些财产?是包括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吗?

    第一类,应该说,故宫博物院对于绝大多数财产毫无处分的权利,尤其是所有的文物。但是,故宫博物院的门票收入,属于营业收入,这种动产物权,有可能要与不动产区别对待了――可能要按照第二类的办法进行处分。故宫博物院如果实行绩效工资制,这些营业收入,可能会在上交国家税利以后,用于给工作人员发工资、奖金,改善职工福利。

    第二类,“经过审批”是指法定的审批程序,而审批的程序、对象、指标,是对于事业单位的限制,同时,对于审批单位的审批权限也应当有所限制。哪些在可以处分范围之内,哪些不能处分的,应当分辨清楚。这一点从下一类来分析。

    第三类,既然事业单位“对其占用的财产具有完全处分的权利”,一定要分清哪些财产是可以处分的,哪些是不可以处分的范围。总之,事业单位能够处分自己所占用财产的范围,应当局限于营业收入的一部分,不是全部,也不是大部分。即使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对于处分事业单位财产,肯定要比处分国有企业的国有财产严格得多。这是由事业单位社会公益的性质,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不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性质决定的。

    国家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与物权关系的变动,将会持续地进行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原则,平衡国家利益与单位利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至关重要。

    到底是减员增效为主还是事业改制为主,如何解决冗员过多和退休双轨制问题,所有这些是需要统筹兼顾的重大事项。广大群众对于教育市场化、医疗市场化早已深恶痛绝,说明了这种改革开放很失败。事业单位多次体制改革之后,在职人员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大幅度增加,据说增加到五千多万人的巨大规模了。任何的改革开放,包括事业单位的改革开放,以损害国家利益、群众利益为代价,这绝对不是一件好事,也是国家事业单位物权关系错乱的重要标志!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54条

    相关名词:【国家事业单位的基本类型】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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