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应,也能独立发挥其效力。
譬如,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设立“小金库”,是近30多年来兴起的小团体主义财务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仅以国家机关为例,破坏了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破坏了“国家所有――国家机关占用两条线”和“领――用账户两条线”、“收――支账户两条线”等基本原则,直接危害了国家财产的安全,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有关组织部门可以依据物权法本条款和第五十六条的要义制订出党纪政纪处分条例,将管好钱物与管好人员结合起来,建立反腐防腐的防火墙至关重要。
二、小金库的定义
所谓“小金库”,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就国家机关而言,所设立的“小金库”,是利用了机关职权的便利条件,设立秘密账户,进行秘密交易,或者秘密揽钱、秘密花钱、秘密分钱(含有价证券),或者秘密瓜分因“小金库”而建构的动产与不动产。根据多年来的审计、纪检、监察、检察经验,得知“小金库”是集团式违纪违法行为的大本营、大手笔,具有隐蔽性、多发性、群体性、持久性等特点。其中,窃案、串案、窝案、大案、要案的根源在于“小金库”的设立与突击私花、私分。这种情况,在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节骨眼儿上最为突出。某些单位、部门在撤销或者合并、兼并时,突击花掉、分掉“小金库”,形成高峰期。
根据***、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的总结,“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有7种: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设立“小金库”;4、收取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中纪发[2009]7号)。除了设立账户形式的“小金库”以外,还有五花八门的不设账户的“小金库”,主要形式有:一是现收现支型“小金库”;二是实物型“小金库”;三是转移支付型“小金库”;四是黑吃黑型“小金库”(审计署官网2009-06-23姚伯生《警惕不设账的“小金库”》)
执政党中央纪委在2009年8月底印发了《设立“小金库”和利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先界定了“小金库”的涵义。
这种定义的法理,就是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原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优先保护主义原则和定限物权原则以及零物权原则。其中,“零物权原则”可以针对国家机关等单位、部门对症下药。此“解释”,突出了四项内容:一是界定了“小金库”的涵义;二是明确了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玩乐、挥霍浪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滥发奖金福利,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私分国有资产等行为的处分依据;三是区分不同情况界定了从重处分、免予、减轻或者从轻处分的相关政策界限;四是针对顶风违纪行为,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解释”追究纪律责任。2006年,国家审计署总审计师孙宝厚撰文披露,从1998~2006年上半年,共8年半,全国审计机关共查出“小金库”(含挤占挪用)金额1406亿元,机关事业单位730亿元,企业396亿元,金融机构256亿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17亿元,专项资金使用8亿元。(南方都市报2009年8月24日a05版)国家机关事业“小金库”涉案金额和发生频率,远远高于企业、金融机构,说明了不可等闲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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