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3-1
国家机关设立小金库的禁止
一、国家机关设立小金库的禁止
国家机关设立小金库的禁止,也是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限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此项特别规定为禁令式规定,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国家机关和公务员限制法、惩治腐败法统一规范与限制。对于违反禁令的单位与个人,必须无条件地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者需承担刑事责任。
基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优先保护主义基本原则,基于国家机关和公务员廉洁奉公廉洁自律基本原则,基于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和定限物权原则以及零物权原则,基于国家法人的排他权、对世权、追及权、物权请求权和特别法权的一整套保护措施,首要而且必须考量的是要将国家机关的财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与国家法人的财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区分开来,将国家机关的权益与国家法人的权益区分开来,实行“收支两条线”严格财经管理制度,这也是最起码的法纪与政纪、党纪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非法所得、来源不明的财产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必须无条件地上缴国库,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违法设立小金库是与国家机关违法经商办企业交叉性概念。国家机关经商违法办企业,往往利用国家机关违法设立小金库来截留、挪用、哄抢、私分、贪污、破坏国有资产。国家机关违法设立小金库,又可以为国家机关违法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进一步洗黑钱,进一步违法设立小金库,进行恶性循环,继续违法犯罪。国家机关违法设立小金库,其适用范围更大、手段更加隐蔽、危害性更大。有时候国家机关违法经商办企业停止了,但国家机关违法设立小金库却没有停止,如财政机关历年有计划外收入与支出,执法机关有罚没款收入,如果监管不严,就有可能为他们违法设立小金库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违法设立小金库不一定为了违法经商办企业,多数时候是以改善职工生活、发放奖金津贴、自盖福利房等办法来私分国有资产。
国家机关设立小金库的禁止,是比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的禁止范围更广泛、效力更持久的一类禁止性制度物权法。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被禁止后并不会万事大吉,还有很多事情要做。许多国家机关有执法权、执罚权、收费权或者有背景的收入权,或者有相当的审批权、吃拿卡要权等权利或者假定权利,很容易通过设立小金库来截留、私分、哄抢、挪用、贪污、破坏国家的财产。
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限制常态化和制度化,主要是从禁止国家机关设立小金库呈扇形展开的。设立小金库的危害性很大,涉及到很多方面。譬如,执法或者执罚部门向当事人敲诈勒索,欺负弱势群体,是因为设立小金库和“罚款责任制”作祟;机关单位超编制招聘自己的亲信人马,是因为设立小金库挪用国库资财养他们;机关单位或者公职人员利用他们掌控的国家资财大建特建楼堂馆所,豪华装饰,设立小金库截留宾馆酒楼招待所办事处资金,为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违规发放补贴津贴,建自己的福利房分脏;更有甚者,他们设立小金库挪用国库资财经商办企业,开发房地产与其他暴利行业,以投资融资来洗黑钱。
用物权法理诠释国家机关的“小金库”,就是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限制的必要条件与前提条件。国家制定制度物权法和国家财产的制度信托财产权制度,这些只不过是一种法律工具。将法律的工具与管理的工具结合起来,可操作性更强,更能够增强法律的效力和管理的效力。
尽管物权法第54条好像是孤立性的政策,其实是高度浓缩化的标准法令,能够与其他的政策、法律、法规、条例、条令、规章、制度呼应与联动,发挥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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