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0-1
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
一、基本概念
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亦称国家机关定限支配权,是指国家机关财产专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应有的财产支配权,定限于国家机关不动产和动产的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一般不具备收益的权利。如果有处分所得,所得收益应及时全部上交国库,不得为本单位本部门截留、侵占、挪用、哄抢、私分、挥霍、浪费、毁损、破坏。
此项定限物权关系,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内部的定限物权关系,其优先权、特许物权、排他权、追及权、物权请求权都是定限的,且都是信托式内部的物权关系,公事定限物权的行使与民事定限物权的行使有本质的区别。必须将国家法人与国家机关法人这两个有极大差异的物权范围严格区别清楚,严格规范国家机关的各种物权行为和办事行为,防止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权大于法、公权私化、以权谋私、贪污腐化。
物权法第53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对其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表示了以下几层意思:(1)国家机关占有的财产是国家的财产,并不等于是国家机关的财产;(2)国家机关作为国家财产的信托支配权人,主要限于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一般不享有收益权,而个别单位或者特殊情势下的信托处分权或者分配关系上的处分权必须依法行使。
1.国家法人
国家法人,是永久性法人地位的国别组织,也是国家最高级别的行政兼法人代表。社会主义国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民主法制国家,社会主义的国家法人代表全民族的利益,并代表人民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及其他主权权益。国家法人是最大的利益共同体,是最大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集团,是区别于一切集体、个人利益和其他人权益的共同体和权益集团,代表国家公民实现利益管领、保护、保值、增值、资源配置。同时,又是社会各阶层利益分配、利益均沾、利益管控的总管家。
2.国家机关法人
国家机关法人,是国家法人的下属法人,包括政府机关法人、司法机关法人、公安机关法人、军事机关法人、党务机关法人、人大机关法人、政协机关法人和其他同级或者下级机关法人等,所从事的政权、治权、法权、财权、物权、人权、事权等权利,均由国家法人授予并为国家法人服务的综合性权利,可统称为“国家信托式人事权”。在很多场合和很大程度上,国家机关法人代理国家法人行使很多很大的权利,但就其本分的财权和物权方面,两者之间是泾渭分明和赏罚分明的。
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一般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只不过是移植的概要的规定。国家机关财产是相对固定物权人的财产,一般不进入流通领域,不发生法锁关系,故不太适用担保物权法。
总体上是个内部的信托物权关系,他们的信托占有权、信托使用权、信托处分权等项物权有着明显的职业或者职务的烙印,专门的职能部门和职务较高的拥有较大的管领权、管理权、自主权、决策权、监督权、处罚权等权利,决定了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设立、规范、行使、调整、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但不是“和稀泥”式的改善物权关系,需要将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与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的界限严格区分开来,将国家利益与部门利益、单位利益、个人利益严格区分开来,将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零物权与非零物权严格区分开来,做到人人不滥用职权、不独裁专制、不越红线行使物权、不渎职和盲目放权、不侵犯国家和他人财产的权利,带头维护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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