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军事武装内部仅限于军事训练时或者在地方应急救援、抢险救灾时使用的一类武器装备与相关的国防设施的国防资产的专控支配权。所有这些国防资产,绝大部分是不能军用转民用的战备物资,基本上不能将此类国防资产转让或者设定负担给外国的组织与个人。这一类国防资产,应当是具有较高新科技含量的武器装备与相关的国防设施,在战场上可以首先使用和先发制人。
另外一种国防资产特别专有专控支配权,指与发展科学技术与制造高新尖端武器相关的矿产资源,如稀土资源是最主要的一类。
现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每6项新技术的创造,就有1项离不开稀土,如高科技电子及芯片、激光、通讯、超导材料,特别是导弹、核潜艇、新型坦克、隐形或无形战机、激光炮、人造卫星侦察设备等,都离不开稀土元素。中国稀土资源曾经占世界已经探明的储量80%%uff0c在世界上竟然没有定价权,一方面是中国长期以来稀土资源管理松懈,外资企业、私人企业和集体企业与众多国有企业蜂拥而上,探矿、采矿与稀土加工业过多过滥,且疏于出口数量与价格限制,结果导致比黄金贵重百倍的稀土产品仅仅出卖成白菜的价钱;另一方面,美国、日本及欧洲国家在大量囤积居奇的同时,利用wto组织对中国进行施压,甚至起诉中国“垄断”,采取贸易报复性措施打压中国,同时在国防市场上抛售稀土产品来压制中国的控制地位,通过多轮贸易战来剥夺中国的定价权。
中国稀土资源的开发利用产生许多连锁性问题,如国家战略资源与国防资产的长期保护问题,国际贸易摩擦与争端问题,环境保护问题,国防资产效益与企业效益问题,以及由此及彼的国家特别物权法与国际特别物权法的矛盾问题,由国防资产资源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等问题,各种问题十分突出。
将中国稀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列为特别专有专控支配权是一种最保守的定义,应当定义为特别专属专控支配权才是正确的定论。中国稀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百分之百国有化,不应当由外资企业其他所有制企业来参与勘探与开采,而应当一律禁止出口和由国家统购储备。盼望由专有专控支配权立即上升到特别专属专控支配权。
特别专属专控支配权的重要意义在于,中国未来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防建设的巩固,肯定依赖于这种高等级权利的行使。中国众多管理学家、科学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致认为,中国的稀土资源与产品不能再卖了,因为再过15年至20年,中国将成为没有稀土的国家了,中国依赖进口时人家就会卡中国的脖子,中国的国防与科技事业就完全残废了!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52条
相关名词:【国防资产专属管领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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