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所有权;第二,它是由国家的制度物权法规范并由国际制度物权法统一配置与保护的特种所有权。
二、一般分析
1.特殊的物权法制度
主要由国家法人的特殊的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应当以制度物权法为依据。因具有绝对的优先权、排他权、对抗权、追及权、物权请求权和绝对的支配权、管制权等特性,此项特种所有权永远不得转让、设定负担,故不适用于担保物权法的范畴。应当妥善处理国家制度物权法与国际制度物权法的关系问题。具体地说,国际制度物权法只不过是协调性、建议性的国际法,不是指令性、逼迫性的国际法,国家可以采取不卑不亢的态度,不能带头违反规定,也不能一味地盲从。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极为敏感,涉及到国家主权安全、国防安全、经济安全或者尖端科技与特殊产业的安全,千万不能忽视这个国家主权的防火墙。
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的取得,应当是一种先取特权,先到先得。它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依据国际电信联盟制订的《国际无线电规则》来申请国家独有或者共有的无线电频率波段,无线电频率限于9khz~400ghz的每一频段,先到者先得;第二个部分,是除了以上第一个部分以外无线电频率的每一频段,不受《国际无线电规则》的约束,各个国家可以自由选择,先到者先得,但以不影响相邻波段的频率为要。
《规则》对于各国使用无线电频谱和卫星轨道位置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无线电频率划分表,在该表中表明了9khz~400ghz的每一频段划分给某一种或几种特定的无线电业务使用。它是对各种无线电业务使用频率进行管理的基础,各国均应遵守。如果某国使用的频率与频率划分表不一致,必须事先取得可能受到影响的其他国家的同意。
(2)频率的通知、协调和登记。在共同频段内的空间业务和地面业务以及其他无线电业务,必须要在使用前进行协调,以保证同频段各种业务的协调发展,只有经过成功协调和审查合格的频率指配才能得到国际承认或保护。
(3)频率的规划。编制频率规划,按通过的频率规划进行管理是电联多年来对某些无线电业务和无线电频段进行管理的一种主要办法。也是国际无线电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有权力的大会通过的规划,各签字国均必须遵守。各国凡按规则使用的频率,都有权受到国际保护。凡频率使用与规划不一致的,应按规划修改程序进行,与相关国家达成协议后方可使用,否则不予保护。
2.主要是规范国与国之间的物权关系
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的圆满成就,最主要的还是处理好国与国之间的物权关系,至于国内的物权关系是容易处理的。这样的物权模式与物权关系是极为罕见、极其特殊的,在特定情势下可以认为是一场极其严重的“兵不血刃的恶性竞争”:如通信业、广播电视业、航空航天业及其相关产业都是国家的支柱产业,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一旦被破坏,这些特大型产业与企业就很容易立即被击倒、崩溃;敌方向我方展开电子对抗战或者网络战,一旦战败,容易导致陆海空三军全军覆没。如海湾战争中,美军利用电子战很轻易地让对方整个指挥系统瘫痪,轻松地打败了伊拉克国防军,仅20多天就侵占了伊拉克大部分地区,消灭了萨达姆政权与武装力量。有军事专家断言“如今世界的电子战与网络战甚至于比核武器更加厉害百倍”不是危言耸听。
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的对内、对外物权关系,主要是行使好、维护好绝对的统治权、专制权、管理权、对抗权。其中,对内物权关系重在管理权,对外物权关系重在对抗权。其中对抗权是起核心作用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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