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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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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叹服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原理,不但很适合社会主义国家,而且也很适合资本主义国家和封建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原理越来越显示出其核聚变和核爆炸似的巨大能量,越来越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各国人民的共同赏识,很多土地私有化国家毅然决然地摈弃前嫌,纷纷采取土地权利改良主义甚至改革主义措施,消除土地私有化、买卖自由化、房地产开发白热化带来的巨大隐患。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主席认为,社会制度的任何变化,所有制关系的每一次变革,都是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相适应的新的生产力的必然结果;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后的重要任务,就是要解放生产力,而解放生产力的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要实施土地改革和国家所有制,组织生产合作社,发挥集体协作的优越性。

    二、一般分析

    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学说博大精深,荟萃了人类社会土地所有权学说的发明成果,本文所披露的是沧海一粟,挂一漏万在所难免。

    1.区别土地经营者与土地所有者

    马克思认为“土地资本的代表不是土地所有者而是土地经营者。作为资本的土地带来的收入不是地租而是利息和经营利润。有些土地产生这种利息和这种利润,但不产生地租。”“总之,土地只要产生利息,就是土地资本,但是,它既是土地资本,也就不能提供地租,就不能形成土地所有权。地租是实行土地经营时那种社会关系的结果。它不可能是土地所具有的多少是经久的持续的本性的结果。地租来自社会,而不是来自土壤。”(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形而上学?土地所有权或地租》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53页)。马克思说,出租土地(私有)者,是土地经营者,不能形成土地所有权人。地租是社会的产物,不是土壤本身的产物。将地主―土地出租者称之为“所有者”,那么,国家岂非成了“非所有者”?

    2.区别土地私有制与土地公有制

    恩格斯认为“在土地私有制本身所导致的较高的农业发展阶段上,私有制又反过来成为桎梏―目前小土地占有制和大土地占有制方面的情况就是这样。因此,就必须地产生出把私有制同样地加以否定并把它重新变为公有制的要求。但是,这一要求并不是要恢复原始的公有制,而是要建立高级得多、发达得多的公共占有形式,它远不会成为生产的障碍,相反地将第一次使生产摆脱桎梏……”(恩格斯《反杜林论》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78页)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束缚农业生产力。历史客观要求地产的所有权需由“大地产公有制”来扭转乾坤,以清除生产的障碍,理顺整个社会的土地物权关系和劳动关系。同样地,“大地产公有制”对于城市社会与工业社会也是有益无害的,而土地私有制一定是有害无益的,这就是一种天壤之别。

    列宁、斯大林也认为,生产关系的基础是所有制,社会主义必须实施土地国有制;现在展现在胜利了的无产阶级面前的,是已经变成全民财产的国土,无产阶级一定能够根据社会主义原则组织新的生产和消费。

    有比较就有鉴别,结论是:共产主义的土地国有化肯定优于社会主义的土地国有化,社会主义的土地国有化肯定优于资本主义的土地国有制。

    3.混淆土地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等概念的危害性

    列宁认为,在设计和实施土地所有制时,要注意了解和纠正几种不同土地权的概念,防止某些居心不良的组织和个人的无政府主义行为:“如果关于这一切还可能发生什么误会,那或者是由于不了解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等概念的区别,或者是由于蛊惑人心地玩弄省区自治和联省自治。”(列宁《社会民主党在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列宁全集》第13卷第3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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