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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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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官员的惯性思维没有转变过来,他们认为农民的本分就是耕田种粮食,认为耕田种粮食就是保护基本农田。如1998年12月27日出台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真叫农民们哭笑不得。

    问题在于,农民们多年种植庄稼遭遇了许多不幸事情,如谷贱伤农、化肥农药大幅度涨价而粮食价钱老是涨不上去,甚至于经常出现卖粮难和种粮亏本等问题。然而,农民们心里清楚,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以及种植蔬菜等,附加值往往高于种粮的附加值,而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自主权,这种权利是不能随意剥夺的。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款就规定了“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只要不对于土地造成永久性的损害便可。仅规定“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并没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规定。

    6.水流地役权优先原则

    水流地役权优先原则,指农业地役权、工商业地役权或者城乡自来水业地役权成立后,其他的土地使用权人也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应当让以上土地、水流利用权人优先使用其土地,并提供便利条件,让他们顺利地行使引水权、蓄水权、排水权、排涝权、灌溉权、自来水管道安装权、人与车船的通行权等权利。

    原则上,法律允许水流地役权人可以对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实施“合理的占用”,或者是“优先的占用”、“无偿的占用”,甚至于有的是“长久的占用”。这种优先权的暴烈程度几乎与公共利益优先权的暴烈程度相同,只不过是基本不需要依靠公权力来介入和作用范围小很多罢了。但总体上比公共利益优先权更加优惠。公共利益优先权的行使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经济补偿,水流地役权的行使跟一般地役权的行使一样,一般不需要经济补偿或者付出什么经济代价,除非对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造成了损害。

    以上六大原则的六种权利人发生对碰的物权关系时,还可以优中选优。有时候情况比较复杂,需要通盘考虑。一般而论,公共利益与水流地役权必要时就成为必须的优先权;国家水流专属所有权人不可能或者无能为力下放各种水流利用权或者使用权时,自己保留优先权;以高级所有制或者高级物权为两条路线,可以单独看待或者两者“优中选优”对待。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都不太重视等级式物权。然而,等级物权及其规则是必须面对的且客观存在的。倘若不将各个等级的物权区分清楚,确认、保护与利用、调整各种物权关系,很可能发生混乱与错误,肯定会影响到法律的效力,对于相关的权利人很不利。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46条

    相关名词:【国家水流专属有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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