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发生兵变,钢铁自由流通到国外等于支援外国发动侵略战争。金银铜可以制造货币,宝石比货币更加珍贵,中央一概加以严格控制。盐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从政治上经济上均可以进行严格控制。“盐铁专卖制”是国家税收的重要保证,农业社会的税收来源并不稳定,而垄断经营铁和盐使得国家税收稳定增长。
曾记得,上世纪八十年代,***、***两个中央领导人在任期未届满,或引咎辞职,或被中央革职,他们的同一罪名是“资产阶级自由化”。虽然这两个主要领导人破天荒地被赶下台,而资产阶级自由化并没有肃清。以矿藏探采自由化为例,比胡、赵时期更加嚣张。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冶金行业大跃进导致供求矛盾突出,光靠国企采矿满足不了巨大的需求,许多老矿业亏损难以为继,引进外资和向其他所有制开放可以解决一些瓶颈问题。更有甚者,一些官员及其子弟亲戚看准时机与无良企业主沆瀣一气,盗采矿藏而一夜暴富。有的领导人赞成市场化自由化股份化,使得法律的限制相当松懈。
二、法律限制
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限制,是关于全部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限制,即通用性限制。
1.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限制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非常重要的一部专门法,是解释和拓宽矿产资源法的一部工具法,对于矿产资源的集权与分权、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安全利用集约利用及其法律责任,尤其是对于探矿权、采矿权认真细致的规定,均为很有成效的法则。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以下各款规定了限制要件和法律责任。
第1款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u4ee5下的罚款;
第2款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u4ee5下的罚款;
第3款规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4款规定: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5款规定: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6款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u4ee5下的罚款。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3条以下各款规定了限制要件和法律责任。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款规定: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
第2款规定: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2.土地管理法的限制
土地管理法对于采矿权的限制,主要集中于矿产资源第三类即非金属矿产资源的禁止性限制。
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水法的限制
水法对于采矿权的限制,侧重于因开采水气资源不当,造成水环境或者其他环境破坏、毁损的禁止性限制。
水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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