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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43-1

    国家法人

    一、基本概念

    国家法人,是指永久性法人地位的国别组织,也是国家最高级别的行政兼法人机关。社会主义国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民主法制国家,社会主义的国家法人代表全民族的利益,并代表人民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其他主权权益。这些“代表”,包含了国家的各种统治权、支配权、控制权、管领权、管理权。国家法人的权利不仅仅限于经济权利,还包括政治权利、军事权利、外交权利和国际事务的权利等等一系列的权利。了解这种极其特别的物权主体,是为了更好地了解国家所有权或者全民所有制的一些外延,以便于从宏观物权法方面统领全局。

    国家法人的立法、执法和监督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政机关是***。国家法人的地方立法、执法和监督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优先保护全民所有制和国家的财产所有权,保障国有企业的主导地位,是国家法人应尽的职责。

    中国的国家法人辖区,包括台湾省在内的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法人的核心集体,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坚持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的道德底线。

    中国国家法人统一治理全国各民族的人权、公事权,行使各种物权,涉及13亿以上人口和56个民族,是世界上最大的国家法人之一。

    中国的国家法人,政治指导的核心集体是执政党即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年来,一直是执政党。其他民主党派和团体,是参政议政的集体。

    国家,《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生活在地球表面的确定部分、在法律上组织起来并具有自己的人的联合体。指持久地占有一处领土的人民,并且由共同的法律或者习惯联结(注:原文为束缚)在一起成为一个政治上的实体,通过组织起来的政府为媒体,行使统治领土范围内所有的人和事务,与地球上的其他团体社会宣战、缔结和约和加入国际组织的独立的主体。”国家肯定要统一管治国家地域内所有人的政权、人权,并且应当有独自的特别物权体系。

    国家法人是最大的利益共同体,是最大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集团,是区别于一切集体、个人利益和其他权益的共同体和权益集团,代表国家实现利益管领、利益保护、利益保值、利益增值。同时,其又是社会各阶层利益分配、利益均沾、利益管控的总管家。

    国家是整合自然资源、继受资源、产业资源的最大载体,又是公共利益、社会福利、产品分配的最大主持人。搞活国民经济,集中主要资源,做大公共品的蛋糕,其目的是为了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着的物质文化需要,并消除各种经济危机、社会隐患。由于现阶段不可能由社会全体成员直接占有社会生产资料,单个社会成员也不能代表全体社会成员支配生产资料,因此,必须通过一个社会中心来实现对全民生产资料的支配。在国家依然存在的情况下,这个社会中心只能是国家,别无选择。

    总之,国家法人以马克思主义为灵魂,以宪法为指针,以法律为准绳,以科学发展观为工具,以广大人民最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新起点,统揽全局,统筹兼顾,将一碗水端平。

    国家法人的特征,是对应于国家主体特殊的责任、权力、利益和义务及其他使命而存续的,区别于任何组织和个人的特征。

    二、基本特征

    1.是代表全国全民族利益的共同体

    国家法人是代表全国全民族利益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不仅仅是为了给政府、给国有企业谋利益,而是为了给予全国各民族人民大众谋利益。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表现为国家所有权,有其客观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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