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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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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专项产权保护制度。

    由国家干预形式严格保护耕地的总占有量,严格控制在城镇化、工业化过程中过多过快地占用大量农田,是从国家长远战略目标考量的正确主张,防止工业与农业发展过度失衡、发生大规模的饥馑和社会动乱。各级政府既是耕地的征地权人,又是耕地管理的责任人,由于征收利用耕地是一项非常特殊的政策,其意义十分重大与深远,故原则上应当义务大于权利。征地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需要依据特别物权法法来执行,不能与普通物权法那样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哪怕房地产业玩的是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而征收耕地则必须实行计划经济的游戏规则。

    国家制定全国1~4个五年土地利用计划和年度征地计划,确定保护耕地的总占有量,然后将指标分解下放落实到各个省市自治区,各级地方政府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权限来划定建设用地数量。征收集体共有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否则,将会受到政纪、法律责任的追究。

    全国13亿人口吃饭的问题是个大问题。农业稳则社会稳,农业兴则社会兴,农业衰则社会衰。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保护耕地面积总占有量,就是保护13亿人的吃饭田、保命田的基本措施。全国耕地保护政策是特殊保护政策,千万不可造次。耕地特殊保护政策必定是一贯制的从严控制的强硬政策,而且肯定是越来越从严要求的铁腕政策。

    中国台湾土地法第16条规定:“私有土地权之转移、设定负担或租赁,妨碍基本国策者,中央地政机关得报请行政院制止之。”第17条规定,农地、林地、渔地、牧地、狩猎地、盐地、矿地、水源地等,“不得设定负担或租赁于外国人”。就是说,国有、省有和私有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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