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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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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亿元,其中超过一半来自农地,但农民从中得到的土地赔偿还不到其中的5%%u3002根据测算,13年来全国共有6630万农民失去了土地,成为没有土地的农民。……2005年,中国农村发生严重群体事件约八千起,其中七成由征地纠纷引发。这些农民的心理为什么不平恒?是当前农村土地政策过分地向开发商倾斜,而农民们连生计都成问题。

    2011年11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记者采访的文章,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指出,大多数农民不是反对征地,而是权利不能得到保障。他要求,完善补偿安置制度是征地制度改革的关键,并提出,应当探索建立征地纠纷裁决机制。他说:“解决征地纠纷,要从中国国情出发,多建几道‘拦水坝’。第一,补偿应当公平、公开、公正。第二,要将征地项目的合法性问题与补偿安置的合法性区别开。征地项目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在***和省级政府,只审查法定条件和程序,具体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政府负责。第三,要建立一个纠纷裁决机构。第四,建立一个完善的土地市场体系。”(新华网发展论坛2011年11月6日《国土部官员:大多数被征地农民权利得不到保障》)

    2.城市居民的私有房屋被政府与开发商拆除了,土地使用权被征收了,也应当给予权利人以适当补偿,以使其无恒产者能够有恒心。

    城市拆迁征地过程中,为什么常常遇到“钉子户”?是因为拆迁补偿过低,或者仅仅补偿房屋不补偿土地使用权,或者对于位置较有利的地段地租补偿不合理等等。

    3.城市里国有、集体企业的土地和其他资产被政府征收了,企业与职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到侵害,政府也应当给予他们以合理补偿,使他们真正感受到现时期的政策重视人权保护,这也是叫做“无恒产有恒心”。

    尊重无产阶级的合法权益,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世界观的本质要求,才是平等保护国家、集体、个人合法财产,才是正确的办法。物权法也应当让这些弱势群体的无恒产者有恒心。

    至目前为止,物权法仍然没有将“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增加进来,涉嫌避重就轻,避难就易,无法确认和保护城乡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显然是不妥当的。

    在土地所有权一元化情形下,要界定公共利益,以便统一征地拆迁与补偿的合理尺度,按等级分类进行;在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情形下,也要界定公共利益,除了统一征地拆迁与补偿,按等级分类出让土地与经济补偿以外,可以防止政府官员滥用职权,防止不合理地强制性征地拆迁,尤其是防止不合理地补偿与安置,侵犯集体与群众的合法利益。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42条

    相关名词:【不动产征收】【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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