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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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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等费用。但具体追究方法抽象掉了。

    鉴于物权法本条款及其它条款相对抽象的规定,在遇到征收或者征用的具体问题时,可能需要参考其它法律来解决实际问题。

    3.土地新政关于征收的具体规定

    关于征收的具体规定,《土地管理法》比较集中地作出了规定。该法于1986年6月25日六届人大十六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29日、1998年8月29日和2004年8月28日有共三届****会作了修改。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它法,可以称之为“土地新政”。

    土地管理新法现存设86条,该法的《实施条例》共46条,互为配套工程。

    以下简要列举《土地管理法》第五章“建设用地”的主要梗概。

    第43条:建设用地的申请;第44条:农用地转用途的审批;第45条:国家建设土地征收使用;第46条:征地方案的实施;第47条:征地补偿。条文如下。

    【条文】征地补偿

    第47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关于征收耕地的补偿、补助费用共计4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另外还有一项特别规定,对于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以下各条款从略)

    4.几种重要的不动产征收补偿法

    征收程序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令第590号)

    农民保障类:《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

    农民培训类:《***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

    补偿安置类:《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

    产值标准类:《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2005年7月23日国土资源部)

    移民安置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第471号令)

    后期扶持类:《***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争议协调类:《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

    城市补偿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令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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