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的确认和效力的维持。
国家专属所有权“一物一权主义”确认原则,并不限于此类“二项式”普遍原则,还应当加上“第三项原则”:国家专属所有权是特定的,并且是永远固定不变的。
第二,其专属所有权客体是特定的
由“一物一权主义”确认原则的第二项规则得知:“一个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一个物”。那么,国家专属所有权的客体有什么特征?
我们观察,国家专属所有权有原始资源类、天然资源类、国家严控类所有权。这些所有权,或者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关系国家经济命脉,或者关系国家安全、国防安全,与普通所有权迥然不同。
原始资源类国家专属所有权:据天文学和地球物理学披露,地球已经有了40多亿年的历史,地球上的地壳与地质地貌是最悠久的原始积累。自从国家诞生以来,以国家为单位来管领这些原始类财产,是成文和不成文的天条。例如:
《德国民法典》如第228条第(2)款规定,抛弃的土地先占权为此土地所在州的国库享有。国库因其作为所有人被登入土地簿册而取得所有权。
《中华民国宪法》规定“附着于土地之矿及天然力,属于国家所有。”
《意大利民法典》第826条第2款规定,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属于国家森林资源的林木、矿藏所在地的土地所有人不享有开采权的金属矿、石矿、石灰矿,无论何人以何种方式在地下发现具有历史、考古、古人种学、古生物学和艺术价值的物品……都属于不可处分的国有财产。
《法国民法典》如第538条规定“由国家负责管理的道路、公路与街道,可航运或可漂流的江河、海岸、海滩、港口与小港口、停靠锚地,广而言之,不得具有私有财产性质的法国领土之任何部分,均视为公有财产的不可分割之部分。”
中国台湾地区继续沿用的《中华民国土地法》关于水源所有权的规定比较明确:“凡湖泊、水道及其沿岸、海岸、公共交通道路、矿泉地、瀑布、名胜古迹及其公共用水水源地,不得为私人所有。”(第8条)
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国已经有了各种原始资源类国家专属所有权,如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野生动植物、文物等,物权法依照宪法和相关法律,保持了以上类目,并且重新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土地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天然类国家专属所有权,物权法增加了“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条款,此类无形资产也被列入物权法之中。
国家严控类国家专属所有权,物权法增加了“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的条款,此类涉及国家安全和军事秘密类资产也被列入物权法之中。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清一色”的公法,也没有绝对的、“清一色”的私法。将“国家专属所有权”正式列入物权法,不但是完全正理的,而且是完全必要的。学过外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制史的人都知道,古代印度以土地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本制度(何勤华《外国法制史》(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7月第四版第37页),最早的法典《汉穆拉比法典》规定了土地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何勤华《外国法制史》(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7月第四版第23页),直到近现代以来,资本主义国家过分强调私有财产保护,忽视了国家财产保护,才抛出所谓“民法是私法”的谬论出来招摇过市,蛊惑人心。对于资本主义的所有权制度,许多有识之士抨击了其严重的弊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讲到资本家剥削阶级时说:“以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为基础的占有规律或私有权规律,通过它本身的内在的、不可避免的辩证法转变为自己的直接对立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3卷第640页)西方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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