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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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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定限物权是指受所有权限制的他物权,主要是指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这两大类“他项物权”,还有一些比这些更低级一些的或者单项式的他项物权。其存在的前提,是他物权与自物权之间存在一定的物权关系或者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并且有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范围,遵守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遵循物权价值规律,按照“所有权中心论”或者“所有权限制论”的办法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物权关系,未经法律许可,他物权人行使权利时,不得扰乱物权关系,不得损害所有权人或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传统的物权法理学只关注简单的、浅显的定限物权,不太关注复杂的、深层次的定限物权,也不关注反定限物权。如果我们仔细推敲一下,所谓的定限物权,或者把反定限物权也当作定限物权也罢,最大的定限物权板块,不在于用益物权板块和担保物权板块,而在于制度信托物权板块和普通信托物权板块!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例,这两种权利人的全部自物权与他物权最终是由制度信托物权法律关系决定的,并且普通信托物权关系也是经常化地发生的。其他的所有制或者权利人,普通信托物权关系也是经常化地发生的。

    申言之,制度信托物权板块和普通信托物权板块之类的定限物权,其法律意义和所发生的频率,其隐蔽性与复杂性程度,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之外!

    二、一般分析

    所谓定限,在普通物权法中表现为,以所有权为中心,以普通物权关系形式进行物的限定、支配权的限定、时间甚至于空间的限定、他物权人和权利义务的限定,主要依赖于所有权人的意志来决定他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的命运。在担保物权法中表现为,以担保债权为中心,以担保法锁形式进行物的限定、占有控制权的限定、时间甚至于空间的限定、他物权人和权利的限定,主要依赖于担保债权人的意志来决定他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的命运。在制度物权法中表现为,以公共利益为中心,以制度信托关系或者法锁关系形式进行物的限定、占有控制权的限定、时间甚至于空间的限定、他物权人和权利的限定,主要依赖于公共物权人的意志来决定他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的命运。

    普通物权法之他物权,即受所有权之优先权、支配权、管领权、统治权、排他权、委托权等决定权限制的定限物权,包括收益租赁权、使用租赁权、租佃权、地役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善意占有权、受托保管权、受托用益权、受托处分权等低于所有权的他项权利,均受所有权控制,其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是被所有权人和所有权定向限制、定位限制、定量限制、定期限制和定效限制的。在“一物一权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作用下,当事人必须依约定或者法定的程序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物权,他项物权人不能超出权利的范围行使权利,不能毁损和灭失标的物,凡是损害所有权人权益的行为,需要依法依约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所有权人的损失。

    担保物权法之他物权,即受所有权之支配权、管领权、排他权、委托权等保留权限制的定限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与权利质权、留置权等与所有权相互制约的权利。担保物权的限制与所有权的限制是双向交流的,担保物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限制所有权人,反之,所有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限制担保物权人。所谓定向限制、定位限制、定量限制、定期限制和定效限制,都是由不同形式的担保法锁与清偿债务、优先受偿权决定的。不同形式的担保物权属于不同等级的定限物权和反定限物权。

    本质上,担保物权是反定限物权即“他项物权限制所有权”,即反定限物权的成分大于定限物权的成分,特别是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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