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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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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联合国,中国政府的权限是国际公共海域的专属用益物权。(8)其他因财产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后而取得的固定的所有权。

    2.无形资产的国家专有所有权

    此类无形资产的国家专有所有权,主要集中于可进入科技市场流通的知识产权即派生性物权方面。

    (1)国家专有的各类知识产权即派生性专有所有权;(2)国家太空的国家专有所有权。但国家领空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专属所有权;(3)法律规定属于国家专有的风(洞)能、光子能、民用原子能、民用核能、太阳能、潮汐能、磁能、超声波能、气态化学能等无形资产;(4)其它的无形资产的国家专有所有权。

    第三项:国家专控所有权

    国家专控所有权,亦称国家的产业资源、市场资源专控所有权,其主要特点是指国家为了保障本土的经济安全和国计民生,在生产流通领域特设的一种保障型所有权,对外防御外族的经济侵略,对内防止经济腐败与经济主权分野,属于战略重点的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体系。

    国家专控所有权的主要类型如下:

    1.产业资源类国家专控所有权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1)铁路专控所有权;(2)公路专控所有权;(3)电力设施专控所有权;(4)油气管道专控所有权;(5)其他基础设施专控所有权。

    2.企业资源类国家专控所有权

    (1)中央国有企业专控所有权;(2)地方国有企业专控所有权;(3)其他形式的国有企业专控所有权。

    3.事业和机关投资类国家专控所有权

    (1)中央事业投资类专控所有权;(2)地方事业投资类专控所有权;(3)中央与地方混合投资类专控所有权;(4)国家机关投资类和非投资类专控所有权。

    以上企业资源类或者事业单位经营类国家专控所有权,是物权立法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本人的意见是,国有企业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与消灭的权力属于中央或者地方政府的投资者,国企法人代表和全体职工负有保值增值的义务;国企法人代表就是国家的托管人,国企全体职工就是国家法人雇请的员工;行使国企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主要是国家法人,不是国企法人;国有企业是国家法人的一个代表,不是主信托所有权人。

    总之,中央或者地方政府的投资者是一级信托所有权人,国有企业是二级信托所有权人,根本不存在也不应该“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与右派经济学家所倡导的“现代企业制度”毫不相干。古今中外各个国家与地区都有这样那样的国有企业,并不见得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政府与国有企业只不过是内部的财产分配关系,所有权关系上并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39条

    相关名词:【所有权】【所有权制度】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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