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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7-1

    国家的一般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国家的一般所有权,指一般流通领域存续的普通所有权,包括国家的一般不动产所有权、一般动产所有权和一般派生性所有权。国家法人拥有和交易这些一般所有权,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繁荣商品经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某种需要,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以及改善职工生活。

    国家一般所有权,是国家财产所有权族谱中最普通和最活跃的一类所有权,源于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投资或者出资而产生的一般产品所有权。中央或者地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经营类事业单位参与商品经济竞争,在流通领域产生和推出的工业产品、服务产品、文化产品和衍通产品,目的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所取得的财产取之于社会、用之于人民。

    剔除国家专属所有权、国家专有的所有权、国家专控所有权等三类所有权,就是国家的一般所有权。其主要标志是,此类所有权广泛适用于生产流通领域,可以依法依约广泛地对于集体、合有、私有和其他人进行财产交换,主要是受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其次是受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受制度物权法干预的情形比较少一些。

    二、基本范围

    国家一般所有权基本范围如下。(1)国家即全民的一般不动产类所有权;(2)国家即全民的一般动产类所有权;(3)国家即全民的派生不动产可流通类所有权;(4)国家即全民的派生动产可流通类所有权。

    国家一般所有权的主要特征是:

    第一,容易变更和转让。财产种类繁多,数量巨大,与社会公众的生产生活关系十分紧密,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非常频繁,故财产所有权基本上是动态的,静态的所有权较少见。

    第二,一般产权不容易升级。国家一般所有权基本上是指一般产品的所有权,升级为专属、专有、专控所有权的概率较小。然而,某些一般所有权作为子所有权,是从专属或者专有、专控所有权这些母所有权中降级下来的所有权。如国有房地产企业开发出来的楼盘出售给私人以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降格供私人使用,国有房屋由专控产权降级为一般产权面向私人出售等等。

    第三,容易从中滋生腐败现象。国家财产的监管一直是各个国家面临着的难题。政府托管和国企托管的国有资产,管理上总会有这样那样的漏洞,加上一般的财产与人们的日常工作生活非常密切,交易相当频繁,故在这方面权钱交易、商业贿赂等腐败现象容易滋生,且治理起来有一些难度。

    物权法关于国家即全民的所有权规定的比较简略,许多方面没有涉及到,这是不足的地方;并且,自然资源几类国家专有所有权应当是自然资源类国家专属所有权的,却没有规定下来,此类所有权的配置与定位有不准确之嫌。

    作者将国家法人的所有权归纳为14类,如下所示:

    中国国家法人的财产、财物所有权按照其特性、份额、控制形式划分,可以分为:

    (一)历史存续型所有权。指新中国成立以后,直接接管旧中国伪政府和反动政府的资产归人民政府所有的那部分物权,也包括没收反动官僚地主阶级的不动产、动产而获取的财产所有权;

    (二)现实存续型所有权。指新中国成立至今,国家法人继续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投资,以维持其运转,并保持所有权。

    (三)自然利用型所有权。指人民政府领导人民利用自然资源而获得的财物所有权;

    (四)征收归公型所有权。指人民政府通过征收土地、房产等财产归国家所有而获取的所有权;

    (五)资产投资型所有权。指人民政府通过投资不动产、动产而获得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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