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动产,除非有相反证明,占有某物即是可以判定占有人享有该物所有权的标准之一。
2.使用权能
使用权能,这里是指所有权人对财产自主性运用或者合理利用的权利的能力,区别于他项物权人非自主的或者其他形式的使用权,与无权使用、侵权使用相对立。所有权人使用自己的物品,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对于他人不产生妨害的情势下才是自由的使用。经济领域的使用权主要表现为功利性使用权,有时候也有非功利性使用权出现,其物权价值往往高于生活领域的使用权,故两者之间物权化保护的方针、运行机制以及侵权责任等还是有一定差别的。
3.收益权能
收益权能,这里是指所有权人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等方式而取得经济效益的权利的能力,区别于他项物权人非自主的或者其他的收益权,与无权收益、侵权收益相对立。收益权是所有权人一项核心作用的权利,是财产保值增值的一种积极性权利,也是开展物权运动、建立物权关系的最有力的保障。在物权杠杆和经济杠杆作用下,所有权人经过自己亲自的工作或者财产交易,或者通过收益租赁、委托利用等方式,行使直接的或者间接的收益权,享受所有权的实际成果。不过,属于纯生活消费或者不交换兑现之类的物品所有权人,并不一定要行使收益权,可以将其变更为“受益权”。
3.处分权能
处分权能,这里是指所有权人对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最终的处置权的能力,区别于他项物权人非自主的或者其他的处分权,与无权处分、恶意处分相对立。享有独立自主性的处分权,是所有权最具代表性和最有特色的权利之一,用益物权、用益权、单一占有权或者享用权等他项物权均不具备这种“独立自主性”的权利,信托式或者制度信托式处分权均属于“亚处分权”或者“准处分权”。经济领域中的处分权,是在财产的交易或者物权的交易中经常发生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或者为了抵偿债务。日常生活领域中的处分权,是在物品或者钱财的消费中经常发生的,主要目的在于自己或者并与关系人享受处分或者消费财产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是所有权人反时针运转的,处分权的发生意味着消灭所有权的开始,处分权的终结意味着消灭所有权的结果。
应当指出的是,以上四种所有权的权能,只是在同等条件下的所有权的权能状态。如果再比较一下,从强到弱,专属所有权的权能大于专有所有权的权能、专控所有权的权能和一般所有权的权能,制度信托所有权权能大于一般信托所有权权能,上级制度信托所有权权能或者一般信托所有权权能大于用益物权权能,全民所有制法定所有权权能大于集体所有制法定所有权权能和其他所有制法定所有权权能,法定所有权权能一般大于意定所有权权能,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39条
相关名词:【所有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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