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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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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民法典》第206条规定:“所有人于法令限制的范围内,有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物的权利,但法律或条例禁止的除外。”此处的“法令的范围内”和“法律或条例禁止”,三项权能与法令、法律、条例对应,是所有权生效的要件。

    4.四项权能式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依法”式

    中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此处的“依法”,包括了依据法律、法规、条例、条令、规章、制度与政策,四项权能与这些“法”对应,是所有权生效的要件。

    中国《物权法》本条款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此处的“依法”,包括了依据法律、法规、条例、条令、规章、制度与政策,四项权能与这些“法”对应,是所有权生效的要件。

    民法通则从债权法角度规定了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并嵌入关键词“依法”二字。所谓财产权,就是指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也包括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所谓财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关于所有权的指定范围,民法通则比物权法广泛一些。

    物权法从物权角度规定了物的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并嵌入关键词“依法”二字。物权法中的所有权,就是指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但一般地不包括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物权法的所有权概念似乎与民法通则的财产所有权概念是一样的,这主要表现在四项权能完全一样,“依法”的关键词也完全一样。问题在于,民法通则将财产所有权与契约自由权、债权甚至和人权、知识产权联系在一起,扩大了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物权法的所有权,与契约自由权、债权关联不大,基本不涉及人权、知识产权,实际上应用范围小于民法通则。但是,物权法关于其他物权的保护,远远多于民法通则关于所有权以外其他财产权利的保护。

    “所有权权能+依法”的所有权模式,是文明社会由“所有权绝对论”迈向“所有权限制论”的新起点,人类社会为此奋斗了几个世纪。实践证明,这是完全正确的选择。有了“依法”二字,所有权既得到合理限制,又得到合理保护。否则,所有权就很有可能成为有瘕疵的特权、专权、霸权,成为害群之马。

    总体上,对于中国物权法体系而言,“依法”应当包括“依普通物权法、依担保物权法、依制度物权法”。或者说,“依法”应当“依普通法或者民商法,依特别法或者宪法、行政法、专门法”。

    二、一般分析

    所有权的权能,通说认为它包括了积极的权能和消极的权能两个方面。消极的权能,是所有权人在法律限制的局域内,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如《德国民法典》第903条规定的“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的那样,称之为“排他权”,或称之为“排他的自主权”。积极的权能,总体上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几项具有主观能动性的权能,这些权能一旦被激活,就显得非常活泼。激活到一定程度,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趋向频繁,并影响到形形色色物权人的日常生活,动产所有权的活泼程度犹如过江之鲫。

    法学家们比较关注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因为积极权能是所有权的最重要标志。物权法中除了恒定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以外,还有变态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远比我们想象的复杂。

    1.占有权能

    占有权能,这里是指所有权人对于财产自主性的实际的管领权或者控制权的能力,区别于他项物权人非自主的或者其他形式的占有权,与无权占有、恶意占有或者侵权占有相对立。是所有权基础建设或者基础代谢式的权能,是财产所有权人能够直接行使所有权的一种体现。依据国际上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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