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一口咬定只能按照八股文的办法来立法……,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总之,都是一些叶公好龙之徒。中国物权法出台之前的近两年时间里,作者曾经建议多个有关部门,要将派生性物权法列入物权法之中,并且为此设计了数十个条款,并有大量的专论说明,结果全部石沉大海。尽管中国物权法部分地肯定了无形财产,也写了几个条款进去,甚至于写了一个知识产权出质担保的条款,而否认派生性物权的目的是很明确的,或者是要专门等到几十年后出台民法典时另外辟出一编,一定要按照八股文的办法来立法。
3.按照所有权的等级性质划分,可以划分为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和一般所有权,并且存在制度信托所有权和一般信托所有权。此为定向所有权。
专属所有权,是指物权的主体与客体固化的所有权,标的物不在商品市场流通,所有权与使用权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商品交易、财产交易与物权交易、债权交易。属于最高控制等级的所有权。
专有所有权,是指所有权的主体固化、物的客体适当下放利用的所有权,所有权固定不变,使用权依法进行一定形式的财产交易与物权交易、债权交易。属于高控制等级的所有权。
专控所有权,是指一定产业所有权、市场资源所有权、基础设施所有权为特定的物权主体所专业控制,防止恶性竞争和外族的经济侵略,确保国民经济命脉的圆满畅通的特别所有权。属于高控制等级的所有权。
一般所有权,是指在一般商品流通领域各物权主体自由竞争的所有权,可以依据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进行各种商品交易、财产交易与物权交易、债权交易的所有权。属于一般控制等级的所有权。
制度信托所有权,是高等级信托所有权。其信托所有权,是由专门法和产权法、物权法、债权法确定的特种信托所有权,称之为长久的法定的信托所有权。如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全部财产的双重信托主体和自然资源优先占有权等,皆由法律确定和所有制责任所确定。集合所有制中也有相当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但物权主体与客体不是固化形态的,属于比较弱势的一类制度信托所有权。
普通信托所有权,是人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临时凑合的一类信托所有权,称之为临时的意定的信托所有权。在制度信托所有权中可以设定普通信托所有权,但在普通信托所有权中不能设定制度信托所有权。因为制度信托所有权是针对特定的物权主体与客体而设立的信托所有权,普通信托所有权是不限物权主体与客体的信托所有权。
二、所有权理论问题
传统的所有权理论体系的第一个通病,是全部的注意力仅集中于普通物权法之财产所有权范畴。
其实,所有权的确认与利用、保护与限制,以及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等,是由普通物权法系、担保物权法系和制度物权法系三大板块来调整与规范的。
在普通物权法系中,所有权自主论、所有权自由论、所有权神秘论甚至于所有权绝对论是唱主角的,而所有权限制论是唱配角的。普通物权法的理论体系,也知晓所有权限制论的重要性,但在立法体例上往往忽略了这方面的内容。
相反地,在担保物权法系中,所有权限制论和债权优先(受偿)论是唱主角的。担保物权法的理论体系,着眼点不在于保护财产所有权,而在于通过消和灭债务人的所有权来满足债权人优先受偿价款或者该物的需要。
特别是在制度物权法中,特别重视所有制,几乎是三句不离所有制,实际上是把所有权退居二线了,如某所有制者是领先地位的所有制,某某自然资源归某某所有制者所有,某所有制者有权征收单位、个人的财产,某所有制者有权制裁或者没收违法犯罪者的财产,某所有制者的优先权、排他权、制裁权、先买权、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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