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章 进书架
抗第三人的法律作用,法国和日本采取这种办法;所谓登记生效主义,就是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转让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但是,国外的不动产登记,无论是登记对抗主义,还是登记生效主义,都绝对找不出“诉讼时效限制”的字眼,更找不出“十五日内”的诉讼时效来。日本的《不动产登记法》,甚至从头到尾也找不出“登记诉讼时效”的字眼来。

    当然,异议登记的诉讼时效问题,是个新情况新问题,也是个大难题。如果不设异议登记的诉讼时效,异议登记的当事人可以不受限制地拖延时间,可能会影响不动产的正常买卖、出租、抵押等交易;如果设诉讼时效,太长了不行,太短了也不行。中国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十五日内”的诉讼时效,应当属于后面的一种。如果将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十五日内”的诉讼时效,修改为“六个月内”的诉讼时效应该不算长。

    b.几点小结

    经过本文的反复论证,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经验:

    第一,“物权请求权+侵权责任请求权”的双重保护模式,是大陆法系通行的复合型保护模式,因而是比较好的保护模式。

    第二,在“物权请求权+侵权责任请求权”的双重保护模式下,强调了侵权责任的分级处理,不仅仅从民事责任上加以强调,而且加上了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中国的物权法在这一点上规定得比较完整、得体。这是“双重保护模式”的坚强后盾。

    中国物权法的体例与西方国家的重要分歧之处,是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并驾齐驱的,并且部分地融合了制度物权法的内容,将公共的物权主体与私人、其他人的物权主体共于物权法一体化之中一同保护。所有这些,都是与西方国家“纯私法”的物权保护模式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第三,外国的物权法,关于权利包括请求权的行使,其保护和限制,主要依靠周密的条款设计来进行的。中国的物权法比较简略,关于权利保护和限制要依靠其他民法、行政法来补充。否则“物权请求权+侵权责任请求权”的双重保护模式就难以建立与保持。

    第四,中国的物权保护,于某些诉讼时效超乎寻常的短促,可能会影响事实权利人正常行使请求权;外国物权法对于诉讼时效比较宽松,有的有的甚至经过了200多年历史的考验,证明是切实可行的好办法。

    第五,与外国物权法一样,权利人选择自我保护、请求保护的途径非常宽广。尽管人们学习物权法比较学习其他法律要困难很多,但应用物权法比应用其他权利保护便捷得多。“物权请求权+侵权责任请求权”的双重保护模式,是物权法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注释:

    1德国物权法,载《德国民法典》第211页~298页,共552条。本文引用的条款,均取自此范围内。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38条

    相关名词:【物权的保护模式】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翠华街89号2401室

    邮政编码:510630手机:13026889717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章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