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不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法律是针对各种不同类型的物权来进行原则性、指导性、建设性的统一规范与调整的,至于哪些需要单独保护、哪些需要合并保护,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指导。
第一,普通物权法之物权保护的物权化方针,是在重点保护所有权基础上并兼顾保护他项物权的物权保护制度。因为所有权是全能式物权、他项物权是非全能式物权,故在大多数时候,所有权保护是最受法律保护的对象。诚然,所有权有涉民和涉公之分,有专属、专有、专控和一般之分,还有制度信托和一般信托所有权之分。民事责任的10种类型,本身是属于普通物权保护模式的规定。违反普通物权法之规定,破坏物权保护的物权化方针,就一般情势而言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特定情势下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于刑事责任。
第二,担保物权法之物权保护的物权化方针,是在重点保护债权(他项物权)基础上并兼顾保护所有权的物权保护制度。因为担保债权有优先受偿权和特定的占有控制权、处分支配权等项权利,所有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是等待处分的财产,故对于第一种物权化方针进行了重新规范与调整。民事责任的10种类型,也可以为担保物权法之物权保护提供救济,但信托责任一般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违反担保物权法之规定,破坏物权保护的物权化方针,就一般情势而言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特定情势下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于刑事责任。
第三,制度物权法之物权保护的物权化方针,是在重点保护公共利益基础上并兼顾保护其他权利人相应权利的物权保护制度。因为公共利益涉及到大多数人或者很多人的利益,重点保护公共利益是每个国家的不二选择,故对于第一种和第二种物权化方针要进行重新规范与调整。民事责任的10种类型,也可以为制度物权法之物权保护提供参考依据,但表示方法是有些不同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主要由制度物权法来具体规定,责任类型有数十种之多,本文只是列举其中的一部分。至于,从民事责任升格至或者合并至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只占其中很小的比例。原则上,执法时应当注意宽严相济,不能随心所欲。
物权保护的物权化方针,是贯穿于整部物权法之中的,只不过是人们的认识程度不同而已。关键在于,我们一定要在各种物权现象中抓住物权本质,在繁琐的物权关系中找出物权保护的规律性。这样一来,我们就能够在掌握物权保护模式中提纲挈领,轻车熟路,收到事半功倍的良好结果。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38条
相关名词:【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两种保护模式】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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