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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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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其中,主刑之第(3),附加刑之第(1)、第(3)适用得比较广泛一些。它们可根据需要和可能,或单独适用,或适当地合并适用。主要的法律工具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的单行法和行政法中的量刑法。

    很显然,就侵权责任的性质而言,刑事责任严重于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严重于民事责任。就其法律效力而言,制度物权法优于担保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优于普通物权法;就其法锁效力而言,有担保法锁的责任大于一般法锁的责任,有法锁的责任大于无法锁的责任;就其信托效力而言,有信托关系的责任优于无信托关系的责任。当然,在以上各个项目里面,都可以细分许多子项目的,只要我们掌握了侵权责任和物权保护的规律性,就可以举一反三,触类旁通。

    制度物权法对侵权责任的规定,基本上是强制性的规定,限制侵权人财产自由、人身自由甚至于政治自由的威惙力很大,极少弹性和调和的余地,往往会收到令行禁止、杀一儆百的效果。制度物权法中某些自然资源类、原始类、定向类、固定类物权是不容许随意更改的,登记类物权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所有这些都是受到特别法保护的对象,往往会加重侵权者的责任,更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担保物权法对侵权责任的规定,基本上是半强制性半信托性的规定,限制侵权人财产自由仅次于制度物权法的威权力。

    二、民法保护模式

    本条款所构建的物权的民法保护模式,是“物权请求权+侵权责任请求权”的双重保护模式。这种模式,是在民法通则基础上推陈出新的结果。

    狭义的物权保护,就是指物权请求权;广义的物权保护,是在物权请求权之上适当地适用侵权责任请求权。

    物权、财产权保护与限制模式,所适用的法律,第一个层面(基层)是物权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民诉法之类民法体系,第二个层面(中层)是关于财产的保护与限制之类的行政法、行政经济法和行诉法体系,第三个层面(高层)是以刑法和刑诉法为代表队的刑法体系。宪法规定的物权保护与限制,应当是最高层并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模式。不过,宪法规定的内容主要集中于第二、第三个层面,也点缀了第一个层面,是综合性的物权保护与限制模式。

    本章前六条就是有针对性地规定狭义的物权保护。本条就是笼统地规定广义的物权保护,包括单一保护、合并保护和单一追责、合并追责。

    本条款很重要。因为中国物权法没有德国物权法那么系统、全面,尤其是侵权责任请求权略付阙如。因此本条作出一个总结性的规定,防止物权保护出偏差,防止单打一,防止走极端。

    物权请求权是以保护标的物和物权为中心的请求权,并有选择地适用侵权责任请求权。补偿的基本形式,有物的补偿、物权的补偿,除此之外还有价值的补偿。物的补偿,可以适用实物的补偿,也可以适用价值的补偿,也可以两者并用。物权的补偿可以是恢复原有物权状态,也可以是升级物权状态。物权请求权,主要见于物权法,以物权损害赔偿为基调。

    侵权责任请求权,是以保护财产价值为中心的请求权,并有选择地适用物权请求权。补偿的基本形式,是价值的补偿,对于标的物的补偿规定得比较少,对于物权的补偿规定得很少。侵权责任请求权,主要见于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

    三、物权化方针

    物权保护的物权化方针,是依据物权存在与发展的规律性来进行规范、调整的指导方针。其目的在于,协调和处理好各种法律关系以及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合同关系、对世关系,使得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趋于合法的圆满状态,依法厘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同等级、性质、数量、环境、证候、状态的物权,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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