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还可以采取变通的手法,如以房屋代替土地作为赔偿的交换条件。以土地换土地的赔偿,是同类实物赔偿;以房屋换土地的赔偿,是异类实物赔偿。
在土地、房屋、建筑物等大宗物权接受赔偿方面,实物赔偿是屡见不鲜的。不光是物权法出台之后才是如此,在此之前也是如此。物权法是以保护物权为中心的保护法,实物赔偿更加符合物权法本身的特点与要求。
四、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三大执行原则
为了保证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人为的亵渎,为了保证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效力不打折扣,应当确定几个大原则。
第一,诉求权向弱势者倾斜的原则
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是受害人,又是弱势者,会遇到经济困难、取证困难、维权困难和获取赔偿困难等各方面的困难,本着扶贫济困的原则,执法上应当向此类弱势者倾斜,给予他道义上、经济上、行动上以实际支持,这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其主要做法有:为请求权人提供优质服务,急他们之所急,想他们之所想,设身处地地为他们办好事、办实事;尽量减轻他们的思想负担和诉讼负累,让他们的切身利益得到全面保障;适当惩罚侵权人,适当提高权利人的地位与砝码;适用关照权利人,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很多时候,被侵权人有理有据而输了官司,对于被侵权人是个重大打击。许多有识之士一再呼吁要打倒阎王,解放小鬼,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了。
第二,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自由选择的原则
物权法的请求权有多种多样,请求权人有权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哪种维权方案,是请求价值赔偿还是实物赔偿?或者是两种赔偿请求权并举?是直接损失赔偿还是间接损失赔偿,或者是两种赔偿请求权并举?尽量将物权保护作得全面、扎实一些,让请求权人满意一点。
应当允许请求权人按照适用标准采取复合形式的请求权,只要是理由正当而充足,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损害赔偿请求权人优先的原则
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应当是优先权人,应当有优先选择请求方式、请求项目、请求时间、请求执行赔偿的具体问题;应当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区别于一般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利;应当有优先恢复物权、完善物权的权利。
以上三个基本原则,可以同时并用、同时享用。研究和执行物权法,都应当遵守以上三大原则。现在,有很多物权问题未能形成统一认识,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所以应当有一个定向的东西加以约束,这三个基本原则,就是相互约束的尝试。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37条
相关名词:【损害赔偿请求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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