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则,妨害必须是不法的或者说不正当的,不属于权利人应当忍受的正当妨害;
四则,基于立法目的,排除妨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对于单纯性与复合性、间断性与连续性的物权妨害,权利人都有物权保护请求权。但妨害自行消除时,不再盲目适用。
2.排除妨害请求权的附加条件
以上的4种条件应当是基本条件,但应当附加条件。应当包括:
一则,被妨害的标的物虽然为权利人占有,没有发生物权与标的物在控制上的分离,但妨害人的标的物事实上妨害了被妨害人的标的物,并且不能成为被妨害人所能忍受的程度,也不属于正当妨害。
二则,妨害人的责任与义务与被妨害人标的物的受妨害程度不成正比,或者不达标,或者该作为的不作为、该不作为的而作为,或者拖延时间太久造成了时间磨损。
三则,妨害人的事实行为已经导致被妨害人的物权受侵害的,或恢复物权原状,或赔偿损失。此时,权利人在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的同时,或合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请求权。
以上“被妨害人”,指排除妨害请求权人;以上“妨害人”,指排除妨害请求权人的客体。
关于附加条件一则,本文上述“干扰性妨害”的例子,两家的房屋是两个标的物,两家房屋本身的物权没有什么损害。但是,各自的物权是分离的,物权与标的物是分离的,受妨害者不能控制妨害者房屋的所有权,只有排除妨害请求权。
甲方的房屋被乙方后来新砌的房屋遮挡,所发生的物权关系,不是通常所说的“本物之内”的物权关系,也不是有形物权对有形物权的物权关系,是有形物(房屋)作用于无形物(光线、风流),然后对于另一个有形(房屋)产生透光、通风(无形物)方面的妨害,使甲方家庭成员的家居生活受到影响,并且影响到房屋出租的经济效益甚至出租的成败。
关于附加条件二则,是弥补“轻微”、“忍受”概念模糊而难执行的问题。譬如,甲乙双方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甲方逾期三个月了不续签合同,并且已经有两个月没有如期交租金。这看起来是可以说是“轻微”和可以“忍受”的,此时乙方担心甲方乘他不备时逃走了。为了排除这种“潜在”的妨害,乙方应当有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资格。
当纯物权的客体与主体发生摩擦、碰撞时,排除妨害请求权适用法律有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当精神物权的客体与主体发生摩擦、碰撞时,排除妨害请求权,适用法律有知识产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35条
相关名词:【排除妨害请求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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