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
二则、担保物权法中,如抵押人将所抵押的货车出租给他人未归还,抵押期届满后,抵押权人可以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抵押人转而向承租人主张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这种排除妨害请求权,与返还原物请求权是重合的。这就形成了多个的、多元的主体。
三则,制度物权法中,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主体,有时候是公事主体的,有时候是民事主体的,国有、集体企业的物权是制度信托式物权,平时是以民事主体的面目出现,背后有公事的主体身份。在国有、集体企业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不凑效时,主管部门甚至执法机关可以出面主张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这就形成了多个的、多元的主体。有时候,主体是可以互换的。如政府部门主导的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地、被拆迁人的物权遭受妨害或者危险时,政府部门与被征地、被拆迁人,有时候双方都在主张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这也形成了多个的、多元甚至于双向的主体。
以上是简单的分析,更多更复杂的主体没有讲到。毫无疑问,多个主体比单个主体主张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远比人们想象的要复杂得多。如关于知识产权方面,妨碍和维护这种产权的,有时候不止一个,而是一大群。知识产权本身是有形物权与无形物权“二合一”的,甚至于有时候是动产与不动产两种物权“二合一”的,且妨碍物权的形式有明显的、也有隐蔽的,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维权主体多元化、模式化是经常发生的。
现行的物权法学通论,只讲简单的,不讲复杂的;只讲普通物权法方面的,不讲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方面的。所有这些,已经失之偏颇了。
二、排除妨害请求权的客体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客体,包括主物与从物、有形物与无形物、自有物与他有物等类妨害他人日常生活之物。所谓妨害,主要是指物的妨害和人的妨害。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为,应当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是从事实行为发生的妨害来把握,是针对事实行为发生或即将发生来进行“排除妨害行为”,这种行为必须是积极的行为,而不同于作为消极行为的“停止侵权”。二是从妨害人及其积极行为来把握。妨害人是客体,妨害人的积极行动也是客体。指妨害行为人要有悔过、改过的积极行为,积极应对排除妨害请求权人、积极应对排除妨害请求的事项、物项等付诸行动,承担责任和义务,并取得积极成果。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客体,也不光是仅仅纯物权上的客体,也包括精神物权上的客体,包括无形物之类的客体。只有这样理解,才能全面把握排除妨害请求权客体的精神实质,才能在执行物权法过程中不出纰漏。
当纯物权的客体与主体发生摩擦、碰撞时,就应当根据纯物权的特征,以纯物权的规则与方法排除妨害;当精神物权的客体与主体发生摩擦、碰撞时,就应当根据精神物权的特征,以精神物权的规则与方法排除妨害。此两种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精神物权,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维护物权方面有独特的作用。譬如,黑客使用计算机病毒来攻击他人电脑软件,就电脑软件来说,这种物的破坏是无形的,损害价值是很小的,甚至是微不足道的。如果破坏了、灭失了电脑中大量资料,这种损害就大了。民法通则“财产损失请求权”只管直接经济损失,不管间接经济损失,这是常态。被妨害人的大头损失得不到补偿,而小头得到补偿,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
三、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使
1.排除妨害请求权的基本条件
物权法通说认为,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则,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为权利人占有,没有发生物权与标的物在控制上的分离;
二则,妨害处于持续状态而且达到一定程度,不属于权利人应当忍受的轻微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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