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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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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人。

    第四,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没有多少明显的界限,其概念、主体客体、请求权的行使、适用法律和诉讼时效界限不太清楚。妨害、侵害、损害的界限也不太清楚,干脆将“三害”归为一害―“妨害”,干脆将排除妨害请求权的5项内容――试探性妨害、进行性妨害、干扰性妨害、中伤性妨害和侵占性妨害,移植到消除危险请求权上来,干脆该照搬的照搬。

    2.异同之处

    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此项规定,包括了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两种物上请求权。因是紧密交叉性概念,有时候可合并为一种物上请求权。或者统称为“排害除险请求权”,或者从以上两种称呼中选择一种(只要贴切)即可。

    消除危险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排除妨害请求权,包含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不能容忍的妨害现象或者妨害行为。请求排除妨害,是权利人要求施害人怎样作为或者怎样不作为的一项被动的救济措施。当妨害达到一定的危险程度时,请求排除妨害便会升格为请求消除危险。消除危险请求权,包含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更加不能容忍的危险现象或者危险事实。请求消除危险,是权利人要求施险人怎样作为或者怎样不作为的一项被动的救济措施。但是,在紧急避险时,或者说遇到人身、财产安全面临威胁时,权利人可以自行消除危险。

    申言之,排除妨害,就是排除一般性的、不具危险性的妨害,排除妨害请求权就是权利人向施害人提出的一般性的请求权;消除危险,就是消除突发性的、具危险性的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就是权利人向施险人提出的紧迫性的请求权,必要时权利人可以单方面消除危险。并且排除妨害请求权,一般是发生在社会生活中的物上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除了发生在社会生活中的物上请求权以外,还可能发生在自然灾害等方面的物上请求权,此时被请求者不是施害人、而是消除危险的义务人。

    审判实践中,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需要证明相对人具有过错,只需要证明其享有物权的标的物被他人妨害或遭受危险即可。同时妨害仅限于可容忍的范围内才得以适当考虑免责,危险是不能容忍的对象。因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费用,由妨害或者施险的责任人承担。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可不限次数,以达到权利人的物或者物权圆满的目的为一次。鉴于这两种(可合并为一种)物上请求权的特殊性,行使物权时可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35条

    相关名词:【排除妨害请求权的类型】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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