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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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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请求权的情势下,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且由所有权人占有支配,权利人没有丧失所有权之虞,但在行使权利时遇到了妨害人的障碍。

    2.主观条件:妨害人以占有支配以外的的方法阻碍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

    妨害人主观上为了自己行使所有权便利,而客观上造成他人行使所有权不便利,多发生在共有关系、相邻关系、地役权关系或者业务关系之中,以占有支配以外的方法对于所有权生产、生活造成妨碍,或者说对于权利人、标的物、行使权利之中的任意一项造成事实上的妨害。如企业排放污染物对于附近居民生活的妨害或者对于农民渔民牧民的妨害,邻居声、光、电磁、油烟等污染源对于他人的妨害,村民在田间地头阻碍他人的通行权或者放水权、排水权等,均属于“与已方便,与人不方便”的妨害。

    3.实质条件:妨害必须有不正当之虞且不能让权利人容允的程度。

    妨害人没有证据证明阻碍他人行使所有权是正当的、且不能让权利人容允的妨害,实质上是不正当的妨害,权利人有权请求妨害人中止、排除妨害。成文法中不需要对于正当或者不正当下定义,当事人可以取材于习惯法或者道德法来认同。职业道德、公民道德和公序民俗、诚实信用等原则,自然可以为“有不正当之虞且不能让权利人容允”作公证,也不由妨害人分说。如邻居种植一棵参天大树纳凉、遮阳、挡雨和美化环境、呼吸新鲜空气,这是正当的并可容允的;但大树的粗壮根部将人行道拱发裂、将邻居的墙脚隆起、墙壁起裂痕,这是不正当的并不可容允的,权利人有权请求妨害人中止、排除妨害。

    4.除外条件:权利人应当容忍他人有正当的、轻微的妨害。

    同样地用习惯法来认同,同样地正确对待共有关系、相邻关系、地役权关系或者业务关系之妨害,同样地以职业道德、公民道德和公序民俗、诚实信用等原则为参照标准,权利人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不必过于苛刻与计较,应当权衡轻重与利弊,该容忍时就容忍,该放弃时就放弃。

    所谓可容忍的有正当的、轻微的妨害,没有硬性的规定,只有弹性的技巧。比如,妨害时间上是“就短不就长”;妨害空间上是“就小不就大”;妨害实质上是“就轻不就重”;妨害关系上是“就利不就弊”;容忍程度上是“就宽不就严”;容允结果上是“无伤大雅”、“拿得起放得下”、“不扩大妨害范围”、“浅尝辄止”。

    二、两种性质相近的物上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是个性质相近的交叉性概念,消除危险请求权很多是由排除妨害请求权升级而来的。因此,这两个请求权,有时候是单独行使的,有时候是合并行使的。物权法第35条的规定,总称是“排害除险请求权”,说明了两者之间是非常接近的物权保护形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然,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相对清晰一些。

    1.合称排害除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合称排害除险请求权,既然是个交叉性概念,就有合并行使的可能性。应当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排害除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不仅仅针对纯物权,而且还增加了精神物权。有时一个标的物上会出现纯物权的请求权和精神物权的请求权两种混合请求权。

    第二,排害除险请求权,并不局限于物权的内部矛盾。一定的条件下,它可以派生出外部矛盾。如两栋楼房之间妨害透光、通风、通行等矛盾;居民楼房里开设卡拉ok厅影响休息、睡眠的矛盾,或者开设大餐馆很大油烟污染空气的矛盾等,这些由“外部物权”引起的派生的物权妨害,也属于排害除险请求权之内。

    第三,排害除险请求权,在一个物之上,有时可能产生多个不同类型的请求权人,产生一级、二级、三级等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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