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第三十条与第二十八条有类似的地方。第二十八条有人民政府这个角色,第三十条也有。所谓征收决定,由政府主导而为;所谓拆除房屋,很多时候也由政府主导所为。涉及不动产物权的人为消灭,同样涉及“不动产登记”这种敏感而现实的问题与难题。同样地面临着“复式生效”的问题。
另外,自主建造房屋或者自主拆除房屋,是不动产物权设立与消灭的事实行为,同样涉及“不动产登记”这种敏感而现实的问题。
2.复式效力的应用
所谓复式效力,是指物权的变动受制于二种以上效力的组合,共同发挥其效用。如果缺少其中之一,有可能不能实现法定的物权变动。
在复式效力组合中,有一种效力起着核心作用。例如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在整个效力圈子里,起着公示作用、核心作用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一定的时候,不动产登记,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可以怀疑一切,可以打倒一切。
本条款与上述三大条款相关联,昭示了复式效力的客观存在,同时也昭示着不动产登记的带头作用、核心作用。
下面练习一下,发现复式生效是有意思的。
1.第28条+第31条=强制性生效+强制性生效=干预型生效
生效模式:(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处分该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发生物权效力
2.第29条+第31条=非强制性生效+强制性生效=半干预型生效
生效模式:(不动产物权继承或受遗赠)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处分该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发生物权效力
3.第30条+第31条=强制性生效+强制性生效=干预型生效
生效模式:(不动产物权设立或者消灭)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处分该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发生物权效力
以上复式生效模式,不动产的登记生效是静态的、常态的、强制性的生效。其他的生效,是动态的、非常态的和异常态的生效,也包括强制性的生效和非强制性的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登记,主要指不动产物权设立的登记、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的登记、不动产物权转让的登记、不动产物权消灭的登记共四大类,是这四大登记先生效,还是其他形式先生效,我国的情况比较复杂。一般情形下,房屋的所有权是由物的自然所有权过渡到法定的所有权(即经过登记的所有权),是先有房屋后登记;土地的使用权是由法定的使用权(即经过登记的所有权)过渡到土地利用权、地产所有权,是先登记土地,后登记房屋。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31条
相关名词:【处分不动产与登记生效】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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