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顺位上有男丁,不传承给女辈)的习俗将会改变。农村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权和房屋产权等也可以传给出嫁女。
法定的继承和法定的遗赠两者同时存在时,首先应当尊重传承人的意愿,其次才是协商解决,最后才是司法解决。传承人有遗嘱的,物权变动的对象清晰,事情容易解决,谁先谁后得到财产都关系不大;传承人没有遗嘱的,物权变动的对象不清晰,事情较难解决,谁先谁后得到财产都有关系。在存在两个以上继承人时,不动产物权的分割比动产物权的分割更加困难。
1985年的继承法共37条,奠定了物权裂变状态下物权变动的效力基础。许多地方政府出台了补充规定,针对农村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权和房屋产权等是否传给出嫁女等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如广东省的一些地方政府就是这么干的。这些规定,不仅仅限于传承人过世以后的传承,有一些物权是传承人过世之前就确定下来并且继续执行着。
物权法注重实效和法理逻辑,可以弥补其他法律的不足之处。
本条款“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是重新规定,继承法第2条规定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物权法的规定更加正确。
【特殊案例分析】继承权与共有权的区分以及诉讼时效
某户人家有老大、老二兄弟二人,在其父母都去世之前,按照血缘关系都是准继承人。父亲去世以后,房产没有分割,由母亲管理使用。后来母亲也去世了。老二在国外二十多年,回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摆在老二面前有两种选择,一种是运用继承法来维权,一种是用物权法来维权。假设他以“侵害继承权”为由起诉老大,老大自然会以诉讼时效经过作为抗辩,法院审查诉讼时效确已经过,于是判决驳回老二的诉讼请求。假设他以“分割共有财产”为由起诉老大,他不提“侵害继承权”,因为父亲去世时遗产就归属于兄弟二人所有,只是共有财产一直在哥哥的的掌管之下,他现在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讨还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物权法中共有财产的保护不适用诉讼时效,如果老二以这种理由起诉,法院就不能驳回他。法院查明这份遗产没有进行过分割,一直处于共有状态,法院就应当依照物权法的规定认可老二的请求,作出“分割共有财产”的判决。由此可见,因物权变动的这种规则,选择物权法的规则,放弃继承法不适用的规则,对当事人、法院都关系重大。1
因继承权、受遗赠权应运而生的物权裂变,给人们解开了许多不解之谜,为继承、受遗赠财产的当事人解开了许多圪塔。
注释:
1梁慧星《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载《物权法名家讲座》第36~37页。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9条。
相关名词:【因继承受遗赠的物权变动】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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