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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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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物权变更最终见效果的生效。其生效临界点,在于传承人(被继承人)的去世。在此之前的生效,是初级生效,亦称遗嘱之中的承诺生效。在此之后的实际生效,是终点生效,亦称兑现承诺生效、兑现事情、兑现物权包括兑现人身权的生效。

    物权裂变的终点生效,不同于最终生效。某种原因诱惑的结果,可能会将这一“终点”变成争议的“起点”。物权裂变的最终生效,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当事人各自的继承权的问题解决了,争议平息了,由此告一段落了,暂时定义为“最终生效”。如不动产登记的物权是为最终生效重点之一。

    物权法本条款的中心思想,应该包括两种生效:物权裂变的初级生效和物权裂变的终点生效。未包括最终生效的内容。

    综上所述,物权裂变的初级生效是因,物权裂变的终点生效是果。即由于传承人遗嘱的生效,而直接导致传承人去世后继承人能够履行遗嘱,得到合法遗嘱的合法财产。或者由于继承权已经确定,虽然没有遗嘱,继承权确定的生效是因,继承权的自动生效是果。

    二、一般分析

    物权法物权裂变的初级生效和终点生效的联姻,是“二阶式生效”的模型。这种模型,在继承法实施二十多年后,已经基本定型。那么是否意味着过了这个村,就没有这个店了呢?

    原来是在传承人(被继承人)有遗嘱的前提下,才产生了“二阶式生效”的模型。除此之外,还有一步到位的“一阶式生效”的模型。如某户人家才一个独生子,财产继承人和继承权非他莫属,立遗嘱与不立遗嘱是一样的。所有权人去世以后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自动地继承特定的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这样的情形,就是“一阶式生效”的模型。

    因继承权、受遗赠权应运而生的物权裂变,是传承类物权由“静”到“动”的物权分配形式。这种物权分配形式,与因对价关系产生的物权变动生效的最大不同点,是由人脉关系直接发生物权裂变的变动。继承权由血缘关系而产生,遗赠权由亲友关系而产生。此是在原物权人因人寿终寝时产生的,人寿终寝意味着原物权人的物权完全消灭,而继承权人、受遗赠权人的物权是他人这种完全消灭的状态之下产生的。这就是物权裂变产生的物权交接、物权延续、物权变动的生效,即物权裂变和物权变动的生效。

    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自动继承两大类,广义的法定的继承,应当包括这两大类。遗嘱继承是继承人和标的物明晰的继承,具有完整的物权效力;自动继承的第一层含义,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是多个继承人与继承标的物之间分配方式未预知的自动继承,物权生效的准确性有的存疑。自动继承还有第二层含义,就是按照顺位排列继承,虽然没有遗嘱继承,只有唯一的继承人,具有排他的继承权,则由一人独自自动继承遗产。自动继承还有第三层含义,在被继承人无继承人、无遗赠人时,自动地由集体或政府接管继承财产和物权。因自动继承产生的物权纠纷,甚于遗嘱继承的物权纠纷。遗嘱继承以法定形式自动生效,自动继承以乡规民约形式促成生效。

    遗赠,是排除血缘关系以外的物权裂变。遗赠的启动,是原物权人在世时作出的另类选择,决定在过世以后让非血缘关系、有特殊关系的的人继承其遗产。遗赠以书面证明为准。一种是有法定的证人证明的应当采信,但是这种做法仅仅适用于小额财产的遗赠继承;一种是没有法定的证人证明的不予采信,农村地区则由集体接管,或用于解决困难户的生活,或作为集体的其他用途。

    继承和遗赠在无继承权人和遗赠权人时,农村集体和城市的地方政府是法定的继位继承人。此为自动继承。

    继承和遗赠源于习惯法而高于习惯法。在保留乡规民约合理成分的同时,剔除不合理成分。过去财产继承中的“传男不传女”(指农村同一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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