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相联系的,不能粗心大意。
七、有无公证的物权变动
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危急情势下的口头遗嘱等形式。论公示力与公信力,当然首推公证遗嘱,或者说首推公证继承、公证遗赠。
有公证效力与无公证效力的物权变动,对于继承与对于受遗赠的区别很大。对于继承来说,是否有公证,问题不是很大,因为在法定继承权条件下继承权人相对容易确定,只不过是继承人之间分多或者分少的问题。受遗赠人很特殊的遗产分割对象,在继承权人存在的情势下,受遗赠既要对世公示与公信,更重要的是要对继承权人公示与公信。如果受遗赠人与赠与人没有到公证机关公证,仅仅凭赠与人手书、代书、录音甚至于口头的承诺,对世、对人的公示力与公信力可能会打折扣,甚至于会发生旷日持久的物权纠纷,对于真正的受遗赠人是很不利的。
【典型案例】香港世纪大案:龚如心千亿遗产争夺战尘埃落定1
2007年4月3日,亚洲女首富、香港华懋企业集团董事局主席龚如心在香港协和医院病逝,享年70岁。由此拉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千亿遗产争夺战。2013年7月5日,香港高等法院裁定陈振聪伪造及使用虚假文书的两项罪名成立,判刑12年,经历了6年之久的香港世纪大案终于尘埃落定。此前的2011年1月14日,香港上诉法庭驳回陈振聪的诉讼请求,要求他支付逾2亿港元的惩罚性讼费。
有消息称,龚如心早年立下遗嘱(简称2002年遗嘱),把遗产分作三份,一份预留于家人,一份拨入名下华懋信托基金作慈善用途,余额则赠给国家。但在龚如心出殡之际,却突然冒出了一名神秘的风水师陈振聪,声称在她去世前曾立下一份“终极遗嘱”(简称2006年遗嘱),将所有的遗产赠给他。这个案件诉讼标的极其巨大,牵涉到的遗嘱关系相当复杂,而且正反两个遗嘱都没有进行公证,对于当事人维权、侦查人员调查和法院断案造成了极大的被动。
香港是个成熟的法制社会,竟然连继承权、受遗赠权问题遇到了天大的困难似的。个中原因很复杂。绝大多数富人选择遗嘱而不选择公证一定是有客观原因的。遗嘱作假现象由来已久,在熟人之间尤其是在运用电子扫描机条件下,模仿和作伪遗嘱者签名是很容易的。所有这些,对于继承法和物权法之继承、受遗赠物权变动敲响了警钟。
注释:
1商机网-龚如心到底有多大呀大家知道;港股通网-小辫女龚如心遗产案揭秘。和讯网2011年10月24日《陈振聪上诉被驳回华懋龚如心千亿遗产案终局》。华人街网2013年7月6日《陈振聪伪造遗嘱案判监12年法官斥无耻邪恶贪婪》。百度百科《龚如心遗产案》。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9条。
相关名词:【因继承受遗赠的物权变动】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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