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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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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判决驳回老二的诉讼请求。假设他以“分割共有财产”为由起诉老大,他不提“侵害继承权”,因为父亲去世时遗产就归属于兄弟二人所有,只是共有财产一直在哥哥的的掌管之下,他现在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讨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物权法中共有财产的保护不适用诉讼时效,如果老二以这种理由起诉,法院就不能驳回他。

    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是共有财产与非共有财产、以“侵害继承权”为由和以“侵害共有权”为由,其结果是迥然不同的。

    四、有无除斥权的物权变动

    基于因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导致的物权变动,不动产与动产的物权变动、大小宗财产的物权变动、贵重财产与普通财产的物权变动会有一些差别。物权价值大的不容易存在除斥权,物权价值小的容易存在除斥权。除斥权属于未作遗嘱财产的定限物权,就是在三个月时间内,权利人对于某种继承或者受遗赠财产不表示取得,而在分割财产时被其他权利人取得。三个月后该权利人再主张取得该项财产,其他权利人可以不给。

    除斥权是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定限物权,一般规则是,不动产、大宗财产、贵重财产和债权附加的财产、担保负担的财产特别是遗嘱中指定谁得的财产不适合除斥权,因为继承法与物权法或者习惯法中有个“保大放小”的小原则,需要稳定这些主要财产及其财产权的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除斥权,可以在不怎么值钱的小物品或者使用价值不大的物品中设立。如不值钱的家俱、厨具和过时的旧家电等等。除斥权的范围不能定得太宽,以免误事。

    显然,不具备除斥权的,滥用除斥权的,应当不受物权法保护。

    五、有无特殊性的物权变动

    为了扶贫帮困、扶老携幼、救助残疾人,或者为了物尽其用,对于特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成立一个特权,让他们适当地多得一点财产,这在习惯法中是经常碰到的情形。这是一种特殊性的物权变动,尽管继承法和物权法中没有这种具体的规定,在当事人意思自治条件下是行之有效的。

    整个社会的两极分化传染到家庭里来“一国两制”并不罕见。如继承人兄弟二人,一个在做大官薪水厚,一个生活中衣食无着,分割财产时向弱势者倾斜是合情理的。类似这样的问题与例子还有很多。受遗赠人是单位或者特定的权利人的,其得到或者分割的财产应当以适用性为要点,如果没有使用价值的财产宁可不接受,宁可用于支援其他单位或者其他有需要的人。

    积德行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整个社会有许多需要帮助的人,慈善者生前表示向国家、集体或者慈善组织等捐款捐物甚至于捐献遗体,从成文法和习惯法、道德法上都是允许并提倡的。

    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是物权法常见的物权现象。特殊性的存在,会使得物权变动比较另类与突出。普遍性的存在,会使得物权变动比较平稳。

    六、有无确定时间的物权变动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导致的物权变动,理论上是从被继承人、被遗赠人死亡时开始。因继承与受遗赠同时存在导致的物权变动,原则上是应当先办理继承、后办理受遗赠事项,因为遗产的分割是“先里后外,先上后下,先易后难,先嫡亲后旁亲”的。如果受遗赠人先于继承人取得财产起码是对于继承人是不恭敬的,是很不应该的。

    继承法仅仅规定了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没有规定受遗赠从何时开始。本法讲的是“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好像两者是同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一般是不指定时间分割财产的,后续的确定时间只能由当事人来确定。被继承人之间紧要的是财产分割要公正得体。

    需要注意的是,有确定时间与无确定时间的物权变动是与今后的物权保护请求权、诉讼时效请求权或者除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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