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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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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人生前立遗嘱、立遗赠、作公证或者作登记以后,物权变动的主体客体已定,并且无需更改,可以视为初级生效或者精神交付的生效。(2)无债务法锁的完整生效或者是物权生效。无论传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是否立遗嘱、立遗赠、作公证或者作登记过的,不需要清偿债务的,物权变动从传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时开始。(3)有债务法锁的延后生效。无论传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是否立遗嘱、立遗赠、作公证或者作登记过的,需要清偿债务的,物权变动从传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后并清偿债务后开始。除了以上生效形式以外,可能还有其他的变态生效形式。总而言之,物权变动的限制条件和客观条件越多、矛盾纠纷越多,变态生效形式也就越多,延后生效的可能性就越大。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所谓“继承从死亡时开始”,所谓“受遗赠从死亡时开始”,这都是一些折中主义的定义。因为这个时段最好记忆与辨别,继承法才作出这种折中主义的规定。这里的“开始”,表示物权变动的开始效力。实际上,“开始效力”还可以追溯到立遗嘱、立遗赠、作公证或者作登记的那个时候和那个情形上去。这种“开始效力”,与传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时的“开始效力”应当是贯通的。

    应当说,物权变动的完全生效,还会有一些前提条件的。譬如,公安机关的死亡登记证明,不动产的登记证明,遗嘱的证明与公示,传承人或者遗赠人债权债务的清偿,争议财产的正确处理,以及当事人是否捐款捐物,直到最后的财产分割完毕等等,所有这些限制条件以及后续的程序,都要花费很多时间,都可以使得实际生效时间延长。有的人继承财产,告上公堂后一拖就是几年的都有。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继承法“继承从死亡时开始”,而模糊性地指示“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就会有更深刻的内涵,但同样是标志着“开始的效力”,没有深究初级生效、无债务法锁的完整生效、有债务法锁的延后生效等几种生效形式。

    二、继承权与受遗赠权生效条件

    1.继承权生效基本条件

    继承权,是依法或遵遗嘱继承遗产的权利,分为独享继承权和共享继承权、可分割物继承权与不可分割物继承权、直系继承权与旁系继承权、有义务的继承权与无义务的继承权、加权的继承权与减权的继承权等多种类型。

    依照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从死亡时开始。继续开始的时间,就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所谓死亡,包括事实死亡,如老死、病死、意外事故或者其他非命致死,也包括宣告死亡之死。依照物权法规定,法律规定传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后应当办理登记,继承人未办理登记的,其处分行为不发生效力。

    因继承而取得物权,不外乎因法定继承而取得物权和因遗嘱继承而取得物权两种形式。法定继承即相对硬性的继承,就是依照继承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来行使继承权,主要有男女平等的规则、继承资格与顺序的规则、旁系继承人代位继承的规则、特殊关系或者扶养关系继承的规则、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规则等等。遗嘱继承即相对弹性的继承,就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公民可以立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指定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可根据死者的遗嘱来取得物权。按照遗嘱取得物权的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的1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危急情势下的口头遗嘱等形式,以公证遗嘱的公示效力为最优,以口头遗嘱为最差。

    2.受遗赠权生效基本条件

    受遗赠权生效条件,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其与继承权生效条件与时间几乎相当,即受遗赠权自遗赠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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