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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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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5)海南终字第45号行政判决和琼山市人民法院(1995)琼山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琼山市人民政府琼山府[1994]233号《处理决定书》第一、第二项;

    三、撤销琼山市人民政府[1994]233号《处理决定书》第三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以上文字内容,是个案件审理的梗概。居民因小巷使用权而引起一场马拉松式的上诉,从琼山市人民政府到一审、二审、终审,经历了四道程序,甚至惊动了海南省****会。虽然海南省****会不算一个程序,但幕后也是间接地参加了干预。干预和生效的程序,是由低级到高级逐级进行的,而干预和生效的效力,则是由高级机关向中级机关、低级机关逐级加压的。判定行诉法、民诉法、刑诉法的判决是否得当,都有一个基本准则,那就是“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处理决定部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本级法院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力,受制于这三个基本准则。

    本条款“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所指向的,其“生效”和“效力”是个初始性的生效和效力,至于以后发生变化的生效和效力,物权法本条款并不涉及。

    初始性的生效和效力,如果不发生什么意外和变化,其生效和效力是顺时针延续的;初始性的生效和效力,如果发生什么意外和变化,其生效和效力是反时针延续的。终审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才是终极的文书效力和可靠的法律效力。

    2.注意事项

    (1)本条款,不仅仅适用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动产物权的也同样适用。这需要根据两类物权的特征来加以对待。

    (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同不动产登记的规定联系起来。

    由于法院的判决书或者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等,所针对的只是具体当事人而非一般人。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来说公示力和公信力较弱,因此在没有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或者更正登记之前,第三人仍然会信赖登记簿的记载。与登记簿上记载的原权利人发生交易,只要登记簿上不存在异议的记录,其依然受到登记簿公信力的保护。并且在处分因该种原因取得的不动产时,如果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注释:

    1摘自常健主编的“财产权案例精析丛书”《土地财产权》第135~144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2月第1版。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8条,第42条~44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

    相关名词:【因干预导致的物权变动】【因干预导致物权变动之效力】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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