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的除外)。
本条款的规定是不完整的。第三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这一点是没有错的,也是主流观点。究其实,第三人除了义务以外,还是有权利的,除非原先的合同已经到期而解除了第三人的收益租赁权、质权等经济性物权。当然,某些无偿的享用型借用权、保管权或者代管权等,应当可以不考虑经济补偿。
3.适格条件。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第三人同意履行代替交付的义务。
为了提高效率、减少中间环节和节约交付费用,出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以后,受让人可以直接从第三人处完成代替交付的任务。本应当由出让人将该物从第三人处取回,再行交付。但由于该物由第三人占有,取回来再交出去,中间的周转环节太多,会浪费时间,浪费一些人力物力,故受让人指示第三人处完成代替交付的任务是一个优选的方案,符合网状管理的经济学要求。
但是,受让人受让标的物所有权和占有该动产,以及第三人返还原物的义务,属于物权预案,第三人可与受让人建立新的法锁关系与信托关系,直至解除法锁关系与信托关系时为止。
4.生效条件。从双方约定生效时起,请求权发生转让并已经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是专指请求权发生转让才能代替的交付。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交付不以标的物占有实际转让为要件。只要双方约定生效,请求权随之发生转让,则物权发生变动。
物权变动以后,新的物权要与第三人的实际占有权相衔接,产生新的物权关系。不过,第三人现有的物权与原先的物权价值应当是相等的,除非有新的合同约定得到调整。如原先第三人的收益租赁权,物权变动以后,现在仍然是收益租赁权;原先第三人的使用租赁权,物权变动以后,现在仍然是使用租赁权等等。所谓“买卖不破租赁”,指的是买卖动产或者不动产过程中的一个法则,虽然主物权变动了,但从物权不变,收益租赁权人继续租赁其物,继续行使其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这样一来,转让人、受让人和收益租赁权人三方都是相对圆满成功的状态,是一种优良的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
这种交付不以标的物理占有实际转让为要件,指的是第三人的交付义务有所改变。按照一般的要求,第三人应当将其所占有之物原封不动地返还给原所有权人或者代替交付予新所有权人。然而,新所有权人以尊重第三人原有的他物权为怀,让他继续行使原来的用益物权或者使用权、质权等,仅要求第三人承认新所有权人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而已。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6条
相关名词:【简易交付】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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