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从速履行,怠于交付义务可能会发生物权纠纷。但是,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物权恒定原则的,第三人不必返还原物,可与受让人即新所有权人达成协议继续租赁其所占有之动产。
指示,这里指的是法定的规范化指示,不仅仅规范动产交付的义务人第三人被指示交付,还要规范转让动产的所有权人行动上的指示交付,以及受让动产的权利人被指示交付。行动上的指示,固名思义,在普通物权法方面,就是转让动产的所有权人指示第三人将其所占有的动产按期保质保量地交付予受让人。重点在于指示第三人不延迟地、保质保量地履行代替交付或者替代交付的义务,将自己实际控制的标的物交还给原所有权人应当从速履行,怠于交付义务可能会违反法律规定。在担保物权法方面,是债权人指示所有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交付其动产,以便于拍卖、变卖所担保的动产并交付于买受人。第三人担保的财产折价处理并由债权人取得的,视为债务人的指示交付。
夹层式动产交付,是指在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形成的权利夹层,夹层中间是第三人。出让人不能将动产直接交付予受让人,而第三人也有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对人、对物、对权利三者之间形成了夹层,需要进行物权化调整。
意念式动产交付,指不规整的动产交付,指示交付者与受指示交付者存在夹层,所有权人不能直接将标的物直接交付于受让人,只能是指示第三人返还原物交付或者替代交付所占有的动产。出让人交付物与交付物的所有权往往不是同步的,从这一点上讲,意念交付也是意定交付。
缓冲式动产交付,因为夹层式动产交付、意念式动产交付的本质特征,决定了第三人返还原物或者替代交付是不容易立竿见影的。这里有两种情形或者有两种选择。
一种是相对短期的缓冲式动产交付。如租赁权人、借用权人、保管权人、质权人依据所有权人的指示或者双方的协议,需要尽快地将其所占有之物返还给所有权人,或者替代交付给受让人,那么,其间的缓冲问题有解除合同和善后处理、占有物的移转等时间与地点等问题。在这里,返还原物的义务应当是短期的,或者是提前完成的。
另一种是相对延长的缓冲式动产交付。为了维持原有的物权秩序,受让人可以继续让第三人(租赁权人、借用权人、保管权人)占有该物,但责任和义务的对象不再是原所有权人(出让人),而是现所有权人(受让人)。合同期满后,如果还有需要或者可能,还可以续签合同与续期。在这里,返还原物的义务应当是长期的,或者是延期、再延期的。“买卖不破租赁”是最典型的相对延长的缓冲式动产交付。
二、指示交付的条件
指示交付属于夹层式、意念式、缓冲式动产交付类型,比简易交付和占有改定要复杂一些。
指示交付的条件如下:
1.基础条件。必须是要在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并且第三人没有行使或者放弃先买权。
在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出让人已经将他物权之占有权让渡给了第三人。第三人实际占有该标的物,而无物的处分权;出让人刚好相反,有物的处分权而无物的实际占有权。
其实,第三人(原告的第二人)是有先买权的,由于各种原因,第三人没有行使先买权,故第三人未成为标的物的受让人,有可能成为返还原物的义务人。也是被指示的义务人。在这种意义上说,指示交付的物权化方针与简易交付的物权化方针正好相反。同样是他物权人占有动产,指示交付不需要参照先买权来决定动产交付的效力,简易交付则需要参照先买权来决定动产交付的效力。
2.合成条件。出让人对第三人享有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或者代替交付的权利。但最好的物权化方向是依然保留第三人的实际占有权,或者是以补偿的方式来解除原先的占有合同(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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