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开公平公正迈进了一大步。以上两段资料,根据全国****会法工委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的资料改编。
二、相关事项
登记费用是个基本概念,应当实行登记收费权利人统一、登记收费类型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等“三统一”原则。从其主要内容上包括以下几点:
1.统一登记收费权利人
不动产登记收费权利人,指县级以上土地(含建设用地、宅基地、耕地、草地、林地、滩涂、山地、荒地、未利用地)、矿产矿地、海域、房屋(含建筑物)等不动产登记机构,他们各自有权依法收取登记费用。
其中,合署办公登记与收费的,由新成立的登记机构有权统一登记与收费,原登记机构不再有权收费。如房屋登记机构与土地使用权登记机构合署办公登记与收费的,由新成立的房屋登记机构行使统一登记与收费的权利。
2.统一登记收费类型
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收费类型,包括土地(含建设用地、宅基地、耕地、草地、林地、滩涂、山地、荒地、未利用地)、矿产矿地、海域、房屋(含建筑物)等所有的不动产登记类型,也包括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总登记、初始登记或者预告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更正登记、转移登记或者转让登记等各种登记类型。但注销登记、抵押权登记、典权登记不得收费。
3.统一收费标准
统一收费标准,指在全国各地区由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收费权利人针对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收费类型实施统一收费标准。不搞浮动收费制或者弹性收费制。
按照2002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第一,对住房收取的登记费,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
规定要求,对住房收取的,从现行按房屋价值量定率计算、按房屋建筑面积定率或定额计收、按套定额计收等,统一规范为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
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农民建房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二,注销登记不得收费。
规定要求,注销登记不得收费。各地按照管理权限批准收取的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一本免费,二本10元。
规定要求,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于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时,第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
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第四,不得收取房屋勘丈费等费用
规定要求,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登记过程中不得收取房屋勘丈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不动产登记乱收费问题由来已久,房屋登记乱收费问题只不过是冰山一角。在“房地产财政”、“收费财政”利益的驱动下,各种名目的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应运而生,令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不胜其烦。从计价格[2002]595号到《物权法》,重点根治不动产登记乱收费问题,这不仅仅是个经济问题,更加重要的是政治问题和物权问题,是非解决不可的重大问题。因此,本条款的规定不是多余的规定,而是非常必要的制度式规定。
4.物权法的统一性原则
物权法的统一性原则,既有刚性的一面,也有弹性的一面。
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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