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6-1
登记费用
一、基本概念
登记费用,即各种不动产登记或者各种制式登记的登记费用,指物权法规定的全国统一“按件收费”的费用。其目的在于清理整顿乱收费的不正之风,限制登记机构的收费权限,规范收费行为与收费额度,减轻登记申请人的负担,提高工作效率。登记机构不是营利性组织,他们的工作性质是为登记申请人服务,没有权利自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更不能借此收取高额费用。如按照每套住房收取的费用统一定为80元,纠正了从现行的按房屋价值量定率计收、按房屋建筑面积定率或定额计算的乱收费行为,基本上降低了当事人的登记负担。
在全国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减轻权利人的登记负担意义重大。一则,实行公平收费、合理收费,体现了公平合理原则,是立法执法的出发点和归属;二则,减轻广大人民群众负担,体现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三则,在全国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是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
物权法第22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这为规范全国的收费标准、统一收费额度、限制登记机构的权利、特别是禁止巧立名目乱收费和收高费的种种不良行为、歪风邪气,以及价格制定与监管等项,进行了框架性规定。
立法机关在物权法立法征求意见过程中,很多权利人意见很大,反映出不动产登记机构巧立名目乱收费和收高费的行为很严重。有的提出,一段时间以来,许多地方存在着不动产登记收费过高的问题,并且无论是不动产所有权登记,还是对不动产抵押权等不动产他项权利的登记,普遍地按不动产的面积作为计收登记费的标准。有的地方按照不动产转让或者抵押合同标的额的相当比例收取登记费。如有的地方如此规定房屋抵押登记收费标准:“抵押评估价值10万元以下1%%uff1b10万元至100万元0。7%%uff1b100万元至1000万元0。3%%uff1b1000万元以上0。2%%u3002”该标准下面还附有注释:“以抵押评估值计费基数,实行差额率累进收费。由抵押人支付,每件收费基准抵押期限为一年,低于一年期的收费可下降50%%uff0c超过一年的收费标准可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50%%u3002”显而易见,这些地方的规定一如霸王条款加重了交易负担,侵害了登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还振振有词,在物权法立法中以铁腕整治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巧立名目乱收费和收高费的种种不良行为、歪风邪气。
应当指出的是,2002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基本上降低了当事人的负担。但是,该通知中却留下了一个“放权”的尾巴:“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
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收费主义利益驱动下,各个地方的收费标准五花八门。如有的地方的土政策,对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建筑面积分为100平方米以下、101至500平方米、501至1500平方米、1501至3000平方米、3001至10000平方米和10001平方米以上的,分别收费100元、200元、300元、400元、600元、800元几个档次。住房以外其他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所有权、典权)登记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确切地说,这些六个档次的收费标准并不高,但仍然是相当乱,而且地区之间相比更乱。物权法规定“具体收费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为由中央放权到集权、统一全国的收费标准奠定了法律原则,遏制了乱收费甚至于收高费的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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