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点是一致的:一是,以上全部是常规登记的内容,不包括争议性的登记,属于容易办的登记。二是,全部未规定登记时效和诉讼时效。
物权法规定了异议登记,这是有创意的一面。但问题也出来了。首先,要不要设置异议登记的失效问题?相信大多数人是同意设置的。其次,如何设置异议登记的失效问题?
考查本条款“异议登记”的对象,除了恶意异议登记、滥用异议登记的人以外,其余的真实权利人多数是处于弱势的地位。通行的司法原则之一,就是法律的天平适当地向弱势者倾斜,这叫司法救济、扶贫帮困。物权法中设置异议登记,是司法救济的途径之一。完整的司法救济不仅仅给予弱势者以异议登记权,更是要让弱势者得到全程关注,减轻他们的司法包袱,让他们轻装上阵。然而,规定时间过于短促的“登记时效和诉讼时效”——15天内,实际上是加重了他们的维权难度,削弱了他们的诉权。
不动产登记争议的官司手续非常繁琐,搜集证据相当困难,时间十分紧迫,如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他得搜集证据,还要聘请律师,准备起诉状等,要做许多准备工作。不谈别的,光是到法院立案庭办个立案,可能要等待几天时间。立案庭要求补充这个资料那个资料的,甚至有时候填写立案表,他们不满意时需要一而再再而三的修改、重写重填。一般情形下要在15天内作好诉讼准备是不容易的,即使聘请了律师也是如此。
本条款关于异议登记和异议登记的时效、诉讼时效是个试验品。既然如此就要防止失误,如果出现了失误,就应当立马改正。每个人不能担保现行的物权法不出失误,本人也不能保证。
从1995年到现在,不动产登记法已经执行了15年,积累了一些经验教训。可资参考的地方,虽然没有登记时效之说,却有登记时限之说。
已知:以上列举《土地登记规则》共14条款15个样本的登记时限,其中,以“30日内”为题材的出现12次,占样本总数目的80%%uff1b以“15日内”为题材的出现3次,占样本总数目的20%%u3002
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是物权法下一条的规定,比本条的登记时效足足长了5倍!
这么说来,从法律的公平性、可行性、可比性与实用性上分析,异议登记的失效应当以三个月的期限才是适当的。而物权法第19条却作出了“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的规定,这是显失公平的条款,需要更正。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9条
相关名词:【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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