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后30日内,涉及房地产变更的,在房地产变更登记发证后15日内,持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土地税费缴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等申请变更登记。——未规定登记时效和诉讼时效。
《土地登记规则》第34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3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变更登记。——未规定登记时效和诉讼时效。
《土地登记规则》第35条:企业将通过出让或者国家入股等形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以入股形式转让的,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入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以出让或者国家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凭证、入股合同和原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变更登记。——未规定登记时效和诉讼时效。
《土地登记规则》第36条:集体土地所有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兴办三资企业和内联企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联营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入股合同申请变更登记。——未规定登记时效和诉讼时效。
《土地登记规则》第38条: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在合同签订30内日或者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30日内,持合同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申请变更登记。——未规定登记时效和诉讼时效。
《土地登记规则》第39条: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的,交换、调整土地各方应当在接到交换、调整协议批准文件后30日内,持协议、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共同申请变更登记。——未规定登记时效和诉讼时效。
《土地登记规则》第40条: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和原抵押人应当在抵押财产处分后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登记。——未规定登记时效和诉讼时效。
《土地登记规则》第41条: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当在预售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未规定登记时效和诉讼时效。
《土地登记规则》第42条: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与购房职工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房屋所有权之日起30日内,持公房出售批准文件、售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售房单位原土地证书申请变更登记。——未规定登记时效和诉讼时效。
《土地登记规则》第43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发生变更后15日内,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未规定登记时效和诉讼时效。
《土地登记规则》第44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后15日内,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未规定登记时效和诉讼时效。
《土地登记规则》第45条: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未规定登记时效和诉讼时效。
《土地登记规则》第46条: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继承人应当在办理继承手续后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登记。——未规定登记时效和诉讼时效。
《土地登记规则》第47条:其他形式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当事人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登记。——未规定登记时效和诉讼时效。
以上罗列了《土地登记规则》中关于各种不动产变更登记的时间点、时间差,有“15日内”的,有“30日内”的,多数是“30日内”的。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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