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般分析
(一)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亦称补正登记,是不动产事实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的事后申请补正登记,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主管部门发现记载的事项错误的事后补正登记。属于不动产“其他登记”范畴,是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不可少的举措之一。
为了纠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错误,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都可以针对其中的错误项目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登记、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予以更正。无论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哪方提出更正登记,只要满足以上条件,均可由登记机构予以更正。此法叫做“更正登记”。
1.土地的更正登记
土地的更正登记是相当严格的补正登记,因为土地管理涉及到国家的制度物权法和重大管理政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直接介入与干预的情形比较普遍。
(1)主管部门与人民政府直接介入更正登记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的事后补正登记,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属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属证书废止。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属的,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2)土地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
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属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3)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
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属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土地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2.房屋的更正登记
(1)房屋登记机构的更正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发现房屋登记薄的记载错误,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办理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因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2)权利人的更正登记
权利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证明房屋登记薄记载错误的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权属证书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记载无误的,应当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利害关系人的更正登记
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证明房屋登记薄记载错误的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权属证书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记载无误的,应当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指事实上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而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申请人为了坚持自己的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的事后补正登记。属于不动产“其他登记”范畴,是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不可少的举措之一。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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